转载或转发的便捷性是互联网传播的重要组成方式,基于对用户关注度的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信息时,更倾向于对原有标题进行所谓的“加工”。这就形成了互联网信息传播所特有的“标题党”传播模式。
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出现后,用户对新闻的选择性关注和深入了解,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标题进行筛选。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时政经济类信息的转载,为了避免信息传播的“雷同”,吸引更多用户的点击,也更愿意使用“耸人听闻”“抓人眼球”“轰动效应”的标题。在网络传播实践中,“标题党”产生的负面效果远远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关注度提升的正面效果。
首先,“标题党”随意篡改标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标题本身是新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结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其实,我国对标题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是一个发展和探索的过程。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中曾模糊性地将文章标题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当时国家版权局对标题党的治理工作还仅存在于传统媒体之上,没有更多地考虑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发展实践。针对这类情况,2015年国家版权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作为版权法律规制范围。
从《著作权法》看,保持作品完整性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转载和转发中进行歪曲性篡改。不过,在网络转载实践中,存在大量版权人与转载方私下签订转载合同的情况,这些合同中有可能存在允许更改标题的规定。但是,从《著作权法》来看,网络版权人与著作权人并非是同一主体,除了少量的职务作品外,大量传播的新闻、文章、访谈、音视频等信息的著作权人都是版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不管是从《合同法》,或从《著作权法》上看,版权人都没有权利代替著作权人去处分涉及著作权人人身权的权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即使版权方与转载方存在私下协议,也不能未经真正著作权人同意而授权他人歪曲篡改标题。
其次,标题党歪曲篡改标题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有声音要求将媒体侵权作为《侵权法》的一章,后来因为很多因素,媒体侵权没有独立成章,而是放到《侵权法》一般条款,即过错责任中加以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出台了《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的第10条,明确了转载者的过错责任判断标准。该解释将“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作为判断转载者承担侵权责任过错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标题党”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构成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转载方有添加或修改标题的行为,二是修改后的标题直接导致文题不符或误导公众,三是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对“标题党”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可以说是比较具体而全面的。该解释的适用主体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且还包括网民本身。网络时代自媒体的出现,给传统《传播法》提出了挑战。自媒体的转发或转载行为,到底是传统转载效果,还是一种新的发声?如果属于前者,按照之前《传播法》的实践,转载行为本身属于不完全抗辩事由,即便是有侵权行为,责任也会相应减轻。如果属于后者,则可能涉及表达自由层面,版权可能也不能作为表达自由界限的有效规制。司法解释将“标题党”归类为行为人自己责任范畴,即每个人要为自己行为承担后果,不论是否信息为转载,只要有对标题的歪曲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后果,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规定实际是否认了传统《传播法》转载是抗辩事由的理念,是《侵权法》对自媒体时代转载“标题党”侵权的新认识,是比较符合网络传播发展方向的。
再次,标题党会严重侵害到网络诚信建设。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工程,除了法律本身以外,网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网络诚信。在一个没有欺诈和人人守信的网络世界中,没有人会单纯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更不会只针对标题进行实质性修改。目前网络经营者动辄以标题党示人的主要动机,实质就是以不诚信的欺诈,或者以低俗猎奇的心态去引导网民。毫无疑问,“标题党”与网络诚信的最终目标南辕北辙,“标题党”盛行的网络社会,必定是诚信缺失的垃圾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标题党”行为,短时间上看,可能会吸引点击量,扩大网站广告收益和知名度,实际长此以往,丧失的将是网站的立身之本:诚信。
“标题党”对于网民来说也比较普遍,很多网民喜欢以哗众取宠和耸人听闻的标题发布或转发消息。自媒体的“标题党”将使得网民本身的诚信遭到社会质疑,言不符实或恶意篡改信息实质就是饮鸩止渴,用本应珍惜的诚信换取短暂的关注度,这在网络征信与现实征信积极对接的趋势下,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标题党”也是自媒体用户上网发布信息的恶习之一。
最后,“标题党”是违反国家新闻传播基本政策的违规行为。从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到国家网信办《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约谈规定》,再从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无一例外的都是要求网络信息传播必须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任何人和单位对新闻发布、转载、转发或转引之时,不得恶意歪曲原意,不能以篡改标题为手段追求所谓的关注度。
其实,很多情况下的“标题党”对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面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新闻监管单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近期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情况看,很多违背职业道德和良心的媒体,都以各类相关股市波动的“标题党”来牵强附会,以达到关注度效应。这些标题乱象的损害结果,更加引发了民众对股市的担忧,较易产生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蝴蝶效应。我国前段的证券交易异常,与网络泛滥的“标题党”有着直接关系。通过这一事件得到的教训非常值得反思。就在这个月中旬,包括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等在内的北京17家重点网站,在北京网信办的指导下,集体承诺杜绝新闻“标题党”。吃一堑长一智,希望未来的“标题党”能够在网络传播中越来越少,让新闻信息回归真实性底线,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互联网真正清朗起来。(www.daowen.com)
2017年1月,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传播法治化进程,净化互联网环境,国家网信办联合各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治“标题党”专项行动,并印发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标题规范管理规定(暂行)》。实践中,个别网站为追求眼球效应,违反新闻工作伦理和规范,以扰乱社会舆情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点击量,网络新闻“标题党”已经成为互联网新闻传播中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和国家新闻法治化进程。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与以往不同,将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定互联网新闻标题的规则标准,将互联网新闻传播的法治化和标准化确定下来。一方面,国家网信办带头确定行业标准,有利于行业自律,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行业标准的确立也让广大网民更积极地行使监督权,让网站真正落实主体责任。
首先,标题党是违反新闻伦理和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今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将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作为重要规定范围。“九不准”等网络内容传播准则已经被写入《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互联网标题作为网络传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受到法律约束。
个别自媒体和网站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法律约束的是传播内容,标题则另当别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标题是新闻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互联网传播的“速食”中,通过浏览标题理解文意或选择是否点开,已经成为网民获取资讯的主要方式。标题出现问题,不论内容到底如何,就已经危害了公众知情权和社会舆论导向,发布者必须承担主体责任。
其次,整治“标题党”是维护网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个别网站偏爱“标题党”的原因就在于商业利益,关注度换取流量,流量就能换来广告收益。实践中,新闻标题大量存在“歪曲原意、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偷换概念、虚假夸大、无中生有、低俗、媚俗、暴力、血腥、色情、哗众取宠、攻击、侮辱、玩噱头式”等不法情况。个别网站将自己的商业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网民知情权之上,以欺骗的方式换取网民点击,以断章取义的方式歪曲社会舆论,以恶俗的炒作换取关注度,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价换取不法收益。网民们通过互联网了解新闻的合法知情权被个别“标题党”所愚弄,绝大多数网民对此深恶痛绝。所以,国家网信办特别要求在门户网站开设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专区,这也是真正落实网站主体责任和保障网民知情权的好举措。
同时,个别网站对一些道听途说、小道消息、虚假谣言等能够抓取眼球的猎奇信息格外偏爱,为规避法律责任,个别网站通过“网曝”“网传”等方式进行披露,或者在明知某些信息可能存在虚假或违规的情况下,恶意转发、置顶、热门、加精等方式加以推广,这些“小聪明”系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已经有网站因此接受了处罚。真实性是新闻传播铁的法则,缺乏了真实性的传播也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最后失去的只能是公众的信任。
最后,确定统一标准是整治互联网新闻传播法治化的抓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终端的出现催生了一大批自媒体公号,一些公号违反新闻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擅自违法采编、转发、转载时政类信息。这些公号缺乏新闻伦理素养,忽视法律规定,一切以吸引眼球为主要目的,在扰乱互联网新闻秩序的同时,也带走了大量流量和用户。传统门户网站在大量自媒体面前,难守底线,经营压力导致法治意识低下,新闻素养下滑。
所以,真正整治标题党的关键,一方面在于确定标题的统一标准,有新闻采标资质和转发资质的网站之间形成普遍遵守的格局,将信用评级制度引入资质许可之中,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下大力气治理没有资质涉足时政类新闻领域的自媒体,相关资质应尽快落实审查,加大培训力度,净化市场并建立淘汰机制,避免“没有资质就等于没有规制”的情况出现。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让互联网新闻传播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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