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支付平台应严格审核用户实名认证

支付平台应严格审核用户实名认证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2016年7月1号,全网支付平台都必须严格遵守用户实名认证制度。从这个角度说,平台支付的实名认证是构建网络交易安全的基础,也构建起未来意愿经济模式的基础。从互联网经济长远发展角度看,支付账号的实名认证是链接虚拟经济与现实经济的纽带,也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的交易者,都要通过平台完成虚拟交易,而交易标的却是现实的,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转换就必须通过账号的实名制来进行确认。

支付平台应严格审核用户实名认证

2015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包括微信支付、财付通、支付宝等平台在内的网络支付,都必须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帮助用户完成个人信息。到2016年7月1号,全网支付平台都必须严格遵守用户实名认证制度。

在此之前我国网络实名认证的账户比例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量临时账户和沉睡账户的存在,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账户也比较多,没有银行卡的孩子也可以通过手机抢红包。支付账号的匿名性,导致了大量问题,随着电商的发展和移动客户端的演进,账号的匿名性带来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从账号安全性角度看,匿名账号基本没有保障性可言,一旦出现手机丢失、密码信息被撞库、中毒、遗忘账号、系统故障等情况,没有实名认证的账号就很难挽回损失。从网络法治的角度看,匿名账号简直就是洗钱、套现、欺诈或违法交易的代言词,带着“面具”的账号对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而言,都不是一件好事。

特别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发展的角度看,实名认证账号就显得更为重要。随着分享经济的兴起,用户作为消费者逐渐变成了消费市场的主体。“意愿经济模式”就是将用户作为市场的核心,传统商家“反主为客”,变成为用户服务而竞争的新业态。用户的重要性体现在用户的身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转换,既可以接受服务和商品,也可以转换成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这样一来,用户性质就与传统商家性质发生了“位移”,“商”与“客”之间的关系在意愿经济时代并不稳定。所以,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更多消费者切身利益,法律和电商平台必须有义务确保接受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用户是真实可信的。当然,用户身份的“真实可信”也可以用网络“征信”来予以确认,不过,网络征信也是建立在网络实名认证基础之上的。从这个角度说,平台支付的实名认证是构建网络交易安全的基础,也构建起未来意愿经济模式的基础。

从国外比较法来看,国外很多国家连手机号都要求严格实名,例如,美国就要求用户应提供社保卡号码或信用卡德国则更为严格,需要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等情形。国外电商对实名信息更是如此,例如,在亚马逊网站注册时,必须填写“tax identity information”(税务身份信息),在EBAY上,不仅要填写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而且还需要上传真实身份证件等信息。可见,国外对平台支付账号的实名认证工作比我国还要严格得多。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平台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商家和用户的交易安全,毕竟,任何人都不愿意和“蒙着脸的人”做交易。

从互联网经济长远发展角度看,支付账号的实名认证是链接虚拟经济与现实经济的纽带,也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让网络平台代替传统产业成为市场核心,平台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平台的“实体化”成为未来发展重要方向。任何一方的交易者,都要通过平台完成虚拟交易,而交易标的却是现实的,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转换就必须通过账号的实名制来进行确认。若将确认身份的责任交给每一个消费者或商家,那么,这种交易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信任的成本是很大的。在支付账号实名制的背景下,由平台完成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简化了“信任过程”,减少了交易成本,毫无疑问,真实身份认证制度是最符合经济学的交易办法,全面普及支付账号的实名制将会极大促进电商交易发展规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诚信情况的发生。

不过,在落实支付账号实名制时,平台也要尽到最大程度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账号安全涉及用户的财产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家性命”,所以,交易平台必须从技术上、制度上和监管上下足功夫,不能愧对用户对平台的信任。

[1]本节与研究生田莹共同完成。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人格权属于绝对权,隐私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因此隐私权属于绝对权。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中,详见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7/03/id/149272.shtml,2017年7月3日访问。

[4]万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告知义务之法律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

[5]李倩:“合理隐私期待视阈下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载《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www.daowen.com)

[6]“令人震惊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载亚汇网http://www.yahui.cc/zt/shfgjtzj.htm,2017年5月10日访问。

[7]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8]朱巍:“网络精准营销与隐私权保护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30日。

[9]杜红原:“隐私权的判定——‘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确立与适用”,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6期。

[10]杨立新:《侵权法论》(第5版·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97页。

[11]朱巍:“摄像头无处不在,你被直播了怎么办”,载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7-04-28/101084148.html,2017年5月6日访问。

[12]“水滴平台强制商家设置直播提示公告”,载http://bbs.360.cn/thread-14961200-1-1.html,2017年5月10日访问。

[13]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技术服务,没有能力对ICP(网络内容提供商)上传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ISP事先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权利人通知后,ISP应予以删除。避风港规则又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

[14]红旗规则(RFR,Red Flags Rule)可追溯至1865年英国议会制定的“红旗法案”,规定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旗手,步行在车辆前方警示身边的行人与马车。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规定“红旗规则”,如果ICP(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事实显而易见,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该侵权行为,则ISP承担侵权责任。

[15]孟君:“点对点与点对面——网络与传统媒介传播方式的比较研究”,载《科学新闻》2003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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