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直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互联网直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或隐私权方面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多达150多部,基本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体系。在民事法律尚未给予个人信息权、独立人格权地位的情况下,隐私权是个人信息在民事请求权上的基础。换句话说,个人信息权以隐私权加以保护。结合以上这些结论之外,在网络直播领域需要平台注意的个人信息保护难题,还有以下情况。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算法合规性标准问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互联网直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互联网直播平台在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播或短视频的内容来源于PUC或UGC用户所提供,相关作品产生的侵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属于技术中立涵盖范围。不过,从平台推荐分发算法,以及用户作品涉及个人信息方面问题方面考虑,平台的责任还是比较复杂的。

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或隐私权方面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多达150多部,基本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体系。其中,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以《刑法》及其修正案和《民法总则》《侵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重中之重。

《网络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网络安全法》是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合并适用,这就是所谓的“一法一决定”,去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对此做了全面检查。结合这些立法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个人信息是直接或间接可以识别到的个人信息,即具有可识别性。在民事法律尚未给予个人信息权、独立人格权地位的情况下,隐私权是个人信息在民事请求权上的基础。换句话说,个人信息权以隐私权加以保护。若构成隐私权侵权,就必须严格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且这种侵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臆断产生的。

(2)个人信息权属于绝对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让渡。在承认个人信息属于绝对权的前提下,必须强调隐私权也是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权利当然可以让渡。现在的问题是,让渡权利的程序必须合法。

(3)个人信息搜集和使用的原则是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三原则。合法性若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看,这里说的法,不单纯是法律,还包括条例和规章,这点一直存在巨大争议。

正当性指的是程序,既必须满足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江苏消协起诉百度,以及水滴直播出现的隐私权问题,核心点就在于平台是否充分做好了告知和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必要性指的是是否超出了商业道德的限度,平台如果过分采集和掠夺用户信息,就会产生违法性效果。

(4)在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基础上,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或处分是合法的。这一点,在学界一直有巨大争议。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是必然规律,只不过,如何做到合理和尊重用户权利,这一点是值得思考的地方。(www.daowen.com)

(5)让用户拥有控制自己信息的权利。这一点本来是形而上的必然结果,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巨大难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一法一决定”的检查和2016年四部委去十家企业的调研标明,我国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方面的立法思维,有从美国式转移欧盟式的趋势。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强调了用户对于自己信息的删除权,所有成员国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这样做。删除自己的信息看似并不难,这对于平台而言,确实是比较沉重的负担,如何做出全面删除,包含哪些内容,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这都是尚未有答案的事情。

(6)大数据不是个人信息,属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总则》审议稿曾经将数据信息放到知识产权客体之中,这点做的有不妥当之处,因为数据信息除了大数据之外,还存在个人信息,后者属于隐私权,若将二者混同,这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就是灭顶之灾。好在最后总则出台后删除了这一条。然而,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的认定在学界基本观点比较统一。大数据是指无法识别到自然人信息的数据,本质上属于采集者所有,这是算法的根源,是人工智能累积的基础,当然,大数据也是可以买卖的。

结合以上这些结论之外,在网络直播领域需要平台注意的个人信息保护难题,还有以下情况。

第一,平台推荐分发的算法必须符合保护个人信息要求。要确立算法价值判断标准公开。算法不能仅作为商业秘密,更应被看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所在。在直播领域,平台如何分发内容、内容判断标准、推荐标准、干预手段等关键性环节应向主管部门公开,甚至在每一次网络内容安全事故后,都需要检讨算法是否存在问题。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算法合规性标准问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首先,作品涉及车牌号、未成年人影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金融信息、手机号码等可识别到个人的内容,应不能做推荐或热门。其次,用户实名信息属于青少年的,应按照《网络安全法》青少年网络发展专条规定对内容推荐作出特别拣选。再次,作品中可能涉及偷拍、偷录或可能涉及第三人隐私内容的,应采取措施避免传播。最后,平台搜集个人信息规则,应透明公开,保证用户知情权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二,数据开放平台应特别谨慎。开放平台是网络市场大势所趋,在后台数据关联方面,我们应参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原则,即避免共享最简化原则,换句话说平台不能在事先就利用一揽子协议将用户所有相关授权穷尽。例如,读取通讯录,查询好友在平台的昵称等,都应明示,由用户自己手动设置。再比如,当平台间合作时,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盗留给第三方,不论第三方是否采取了同样的隐私保护政策。

第三,大数据采集应避免可逆化操作。大数据采集加工可以按照工信部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相关标准进行,要避免个别平台打着大数据旗号,实质是进行个人信息买卖的可逆化操作。至于用户标签与其他商业机构的匹配数据交易,应符合用户自愿原则,在充分告知用户的基础上,经过问询同意后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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