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直播平台个人责任和分享责任落实

加强直播平台个人责任和分享责任落实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侵犯隐私权问题,平台亦无需承担责任。在私密空间、公共场所聚焦特定人直播中,遇到权利人主张权利情形,平台应该对权利人予以回应。平台核查后侵权属实,应及时对侵权直播内容作出删除、屏蔽等处理。迄今为止商家、教育直播中并无权利人主张隐私权受到侵害,因此直播分享平台能否适用红旗规则,尚无判例予以佐证。

加强直播平台个人责任和分享责任落实

(一)用户与平台的责任性质

对于水滴这类分享型直播形式而言,用户与平台的关系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关系,用户作为ICP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平台作为ISP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避风港规则[13]或第3款红旗规则。[14]用户使用水滴直播方式的不同,决定着个人与平台责任的不同。

1.用户“点对点”分享

“点对点”技术又称对等网络技术,纯“点对点”网络没有服务器概念,依赖网络参与者的带宽与技术能力在平等的同级节点传输。例如发送短信,从一个手机端发送至另一端,实现独立交互,本书用于比拟用户之间的直播分享。用户通过自己的移动端分享至另一移动端口,接收主体已由分享用户选定,因而将此传播过程形象理解为“点对点”。为满足自身监控需求,自我观看不会涉及第三人隐私问题。用户选择“点对点”分享,责任风险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用户分享给特定人,监控视频不涉及其他自然人则无关侵权。第二,用户将涉及自然人的监控视频发送给第三人,若含有私密性质的信息在未经被监控人知情同意情况下,用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为了办案等公共利益需要,例如《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国家机关办案提供帮助,个人用户如果因配合公安部门办案提供监控视频,也无需承担责任。

在“点对点”传播过程中,分享型直播平台作为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特殊性,需要一定程度上为传播内容负责。其一,平台应对内容安全负责,依据《网络安全法》针对涉黄暴力、侵权等内容要设立巡查制度,实时监测,并建立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如遇违法侵权传输内容应立即切断其上传路径,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二,平台应对直播内容负责,直播的内容有明确分类,平台对于不同直播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要有详细预估,对分享流程的设置可体现出平台的注意义务。用户监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无分享密码的前提下视频扩散较快,单一观看演变为多元观看,如果因此引发隐私权侵权纠纷,平台存在一定过失,经权利人通知,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否则将与侵权人就损害后果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设有分享密码前提下,用户只能传播至特定人,平台已经切断了公共传播可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侵犯隐私权问题,平台亦无需承担责任。

2.用户“点对面”分享

“点对面”常与“点对点”相伴出现,“点对面”指传统媒介向大众的传播过程,[15]本书把用户从移动端传输到网络空间比拟为由点及面的过程。用户将直播监控内容点击“同意分享至网络”,个人和平台责任由此介入。第一,分享内容无关自然人权益,个人和平台没有隐私权侵权风险。第二,分享内容聚焦于某人的私人生活或个人信息等,用户未获得当事人知情同意即为侵权。但公共领域除外,例如餐厅直播非聚焦到某特定人无关侵权。直播平台作为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基于客观功能性,在未成立帮助侵权情形下,可以适用中立性适当免责。

平台在直播中的角色只是播放介质,不掺杂任何主观加工,是单纯的画面呈现,应该本着技术中立原则处理。技术中立原则确立于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也被称为“非实质性侵权原则”。如果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被应用到合法、不受争议用途,则不能推定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成立帮助侵权。此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应该遵守:其一,适用避风港规则。在私密空间、公共场所聚焦特定人直播中,遇到权利人主张权利情形,平台应该对权利人予以回应。权利人通知方式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要求,应该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具体侵权链接或内容、要求删除理由,如果未按要求提供则平台可以主张免责。平台核查后侵权属实,应及时对侵权直播内容作出删除、屏蔽等处理。如果其没有及时处理,就要和直播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二,适用于红旗规则。在特殊直播课堂、教辅中,注意义务应该体现在事先与事后的重点审查与预防机制中,如没有加设分享密码等措施增加了侵权风险,明知或者应知本平台内容出现了侵犯他人隐私权情形而不予处理,放任侵权后果发生,就要承担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二)水滴直播平台在《侵权法》中的适用

水滴直播平台属于内容分享平台,作为ISP(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第一种情形针对家庭等个人用途直播,平台对用户给予充分提示,如果用户选择同意分享至网络,则平台有义务事后监管。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根据第36条第2款,平台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应及时核查,侵权属实应及时删除内容并通知直播内容分享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形针对商家、教室等特殊内容,平台应尽到特别的事前注意义务。商家直播关乎消费者权益,教室直播关乎未成年人保护,因此平台有义务对商家、教室直播台号登记备案。在特殊直播中应该设置分享密码,从而将内容限定在被许可观看的范围内,防止消费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非法侵权。根据第36条第3款,当平台“知道”直播内容侵害他人隐私权益,应主动下线,否则视为帮助侵权,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知道”是红旗规则的重要标准,《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7条判定要素:一是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以自动或人工方式对侵权内容分类、选择、推荐、整理等处理;二是ISP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所提供服务的侵权可能性;三是侵犯的人身权益类型和程度;四是信息在一定时间的浏览量;五是ISP可采取的侵权预防措施可能性及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六是ISP是否对重复侵权行为采取措施应对;七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水滴直播作为专门的ISP直播平台,应当具备足够的直播管理能力,避免《司法解释》中“红旗规则”的情况出现,例如,应避免将单纯点击量作为热门推荐的衡量标准;在平台审核内容前不应将直播置顶或进行推送;应尽快建立覆盖全系统的智能筛选制度等等。迄今为止商家、教育直播中并无权利人主张隐私权受到侵害,因此直播分享平台能否适用红旗规则,尚无判例予以佐证。

第三种情形涵盖所有直播内容,因满足公众知情权、查处违法犯罪等需求,平台展现内容中有暴露私人信息、锁定容貌等情形,属于《司法解释》中的“为促进社会公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也符合《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配合公安等部门办案需要的规定,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水滴平台已将引发争议的教育栏目下线,增加明亮厨灶、生态农业,正视教育直播可能存在的问题,体现出平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益,吸取教训,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所预估。先前的教育直播内容已被删除,为今后的课堂直播设置私密分享码,着重分享无关自然人隐私的公共环境,体现了平台的社会责任。在网络侵权中,认定平台责任应优先适用避风港原则,将红旗规则作为例外。水滴平台已经做出处理,法律实务发展中,不能仅凭借技术手段的分类足以认定平台“知道”,还应综合判断主观目的、具体侵害形态、损害后果认定,从而不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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