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探讨水滴直播事件涉及的隐私类型

深入探讨水滴直播事件涉及的隐私类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有观点认为教室是相对开放的空间,教学隐私相对较小,因此并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监护权的设立正是二者冲突的突破口,如果教室直播经过当事人授权,就无关隐私权侵犯。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在直播前获得监护人同意,此直播就不存在侵害被直播者的隐私权瑕疵,即合理合法。用餐区域直播的公共属性较为明显,未经消费者的事先同意,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深入探讨水滴直播事件涉及的隐私类型

“水滴直播”是从属于360旗下智能摄像机的配套平台,最初水滴平台划分8大板块:主播(广播电台类)、风景运动、商家、教育、手艺、宠物、视频。其中商家、教育类直播被应用最为广泛,同时也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直播类型不同,隐私权的界定边界也有所不同。

(一)公共领域型直播

在公共领域进行直播,断定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前提是要思考公共场合中是否存在隐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列举了7类公共场所:宾馆、美容店、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商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在这些公共场所中基本都安装了监控设备,以备及时发现问题、保存证据等。权利人选择出现在公共场所,意味着已经拥有被摄像头拍摄的心理预期。隐私权作为一般民事权益,如果主张损害,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要件。[10]很显然在公共场合中隐私权权利的保护最为弱化,既很难证明侵权损害行为,又存在公众拥有知情权这一更高的权利价值作为权衡。

近日来水滴教室直播之所以备受争议,究其原因教室的空间性质是最大的症结点,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穷尽列举的公共场所中并没有教室。打开水滴直播的APP端或者PC端,中小学或者幼儿园的课堂直播居多。内容涵盖课间休息、课堂实况或者课外班辅导等。此类直播最大的问题是直播对象基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权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最新《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未成年人还涉及监护人权利。有观点指出对于此类课堂直播,如果未经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同意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监护权利应予以禁止。也有观点认为教室是相对开放的空间,教学隐私相对较小,因此并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判断教室直播是否侵权,界定教室的公共空间属性尤为重要。教室处于一个中间地带,以学校作为参照物,教室的公共空间属性较为明显;以网络空间作为参照物,毫无疑问教室的私密属性就显现出来。正是由于互联网直播分享技术的先进性,带来了隐私权问题的新困境。当前二者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但这种冲突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情况,要合理正视。监护权的设立正是二者冲突的突破口,如果教室直播经过当事人授权,就无关隐私权侵犯。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在直播前获得监护人同意,此直播就不存在侵害被直播者的隐私权瑕疵,即合理合法。[11]教室直播侵权与否尚存争议,出发点不同结论会不同:第一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在校生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教室直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此类事件发生,客观保障了学生安全。此角度公共权益高于个人权益,不涉及侵害隐私权;第二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教室较为封闭,未经当事人许可的公开直播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综合而言教育类直播需要谨慎考虑多方因素,置于整个网络空间中对未成年人而言易泄露个人信息,若直接发送给监护人,在直接相关人的私密分享下,既经过授权,又满足监督需求,是一个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

(二)私密领域型直播(www.daowen.com)

绝对的私密领域毫无疑问是家庭,水滴摄像头的出现为个人需求类用户创造了便利。传播途径不同,隐私权风险也不同:其一仅供个人使用即“点对点”分享,无关侵权;其二分享到网络平台即从“点对点”演变到“点对面”,需要用户授权,可能产生侵权问题。“点对点”分享只是把摄像头监控内容从个人用户分享到另一个人用户,这个分享只是封闭分享,过程中不会有第三人观看到监控内容。“点对面”分享则是从个人用户端传输到整个网络平台,摄像头所有者通过授权将监控画面直播出去,就直播画面中出现的第三人来说,隐私权问题略显复杂。对于直播画面中出现的被监控人、闯入的第三人来说,在未取得其事先同意的情形下无疑违背了事先许可的条件。从民事权利处分角度理解,民事行为能力决定了处分行为的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处分自己的隐私权益,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完全的处分能力,须经监护人同意才能对隐私权进行处分。除非分享的直播内容无关自然人,一旦涉及分享用户之外的第三人,就需要事先知情同意。

(三)中间领域——餐馆型分享直播

在商家直播过程中,不同直播画面决定不同法律后果。当下互联网+餐饮行业发展迅猛,但网上订餐的卫生问题令人担忧。经营者通过对后厨的直播来打消消费者心中的疑虑,既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遵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此来看,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后厨这一较为私密的场所进行直播,既对隐私权做出选择,又履行了餐饮行业应尽的义务,应该值得提倡。用餐区域直播的公共属性较为明显,未经消费者的事先同意,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拥有该消费行为不被外界知悉的权利,除非得到消费者的明示同意,或者在直播区域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直播提示,方能视为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了保障。

目前,水滴直播已经出台了《强制商家设置直播提示公告》,[12]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张贴相应标语,标语中有明确字眼提示:“水滴直播提示您,请微笑,正在向全宇宙直播”。这不仅表明平台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还表明经营者也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消费者在选择进入这样的直播商家时也就意味着已经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