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决定》明确细化法律责任,为维护权益提供更有力手段

《决定》明确细化法律责任,为维护权益提供更有力手段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第8条、第9条规定了权利人的维权手段。从比较法来看,相关责任设置较轻,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决定》将法律责任规定在第11条之中,具体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在《决定》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对个人信息侵害赔偿责任数额修正问题,没有突破加强侵权惩罚的界限。对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加重处罚,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增加违法者侵权成本,减少侵权案件发生。

《决定》明确细化法律责任,为维护权益提供更有力手段

《决定》第8条、第9条规定了权利人的维权手段。尤其是第10条规定,将主张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这就使得公益诉讼成为可能,有效地扩展了维权范围和社会监督力度,是非常值得称赞的立法。但是从第8条上理解,对公民电子商业信息骚扰行为的投诉主体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就人为地削弱了公民因安宁权被破坏的维权力度。从比较法来看,相关责任设置较轻,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

《决定》将法律责任规定在第11条之中,具体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值得注意的是,将公布违法者的“社会信用档案”作为处罚的一部分,是我国已经步入“信用社会”的重要体现。这对于未来我国社会征信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在《决定》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对个人信息侵害赔偿责任数额修正问题,没有突破加强侵权惩罚的界限。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是否“意图营利”作为判断刑事犯罪轻罪与重罪的主要标准,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刑罚上限为2年,对“意图营利”者则提高到5年,旨在以重典治理那些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同时,将这些侵害个人资料的犯罪由“自诉罪”改变成为“非告诉罪”,即公诉罪,也是在意图加大惩戒力度。在民事赔偿领域也加大了对被侵权者的保护,将赔偿上限规定为“2亿新台币”,同时也规定了赔偿下限为“每人每事”不得低于“500新台币”。对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加重处罚,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增加违法者侵权成本,减少侵权案件发生。(www.daowen.com)

因此,在《决定》的实施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侵权赔偿和处罚数额应该得到突破。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侵害个人信息之目的是否是“意图营利”,应该对意图营利者进行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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