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将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提上了法律层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客户办理“网络接入服务”“电话入网”和“为用户提供发布信息服务”等业务时,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认证信息。这是我国全面建立网络实名制的开始,旨在从源头杜绝那些利用“网络虚拟身份”作掩护逃避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
从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践来看,利用没有实名登记的手机、固话和网络侵权案例最多,骚扰电话、推销短信、垃圾邮件多来源于此。在缺少实名制的环境下,侵权人身份处于匿名制的“隐形”状态,公民无法追究他们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也无法追究他们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根本不知道他们到底是谁。正是这些“隐形人”的存在,使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变成了一纸空文。所以,本次立法将入网实名制作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让那些违法“隐形人”无处遁形,使其他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入网实名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包括立法层面,又包括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层面。就目前情况看,我们仅在立法层面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技术层面上如何保障做到“有法必依”,在具体实施层面如何做到“执法必严”,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如何做到“违法必究”仍是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相关主管部门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和业务特点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一方面,需要解决《决定》出台之前的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用户的重新注册问题,以及以往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工作,这十数亿的工作量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以用户利益为中心的,切实可行的实名注册制度,不应为此额外增加用户经济负担。(www.daowen.com)
其次,各业务部门应该及时更新注册系统,既要保障实名注册的真实性,又要保障用户注册资料的安全,防止信息被贩卖、窃取和丢失;既要在制度上严防“家贼”的监守自盗,落实严格责任制,又要在技术上防止“黑客”入侵,落实技术上的责任制。
最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明确实名制中的责任承担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注册信息真实性的保证责任在于申请用户本人;第二,注册信息真实性核实责任在于业务办理单位;第三,注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在于信息的保存单位;第四,冒用、借用和伪造身份信息者应该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不知情的被冒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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