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确保障安宁权的事先许可模式

明确保障安宁权的事先许可模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安宁权”就是公民有保护自己免受打扰的权利。德国法规定,对专门向用户发送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得到用户授权,否则发送方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用户“事先许可”模式。从《决定》字面表达来看,我国对保障安宁权的立法是综合了“事先许可”和“拒绝不再发送”两个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对安宁权的立法模式仍属于德国式的“事先许可”模式。

明确保障安宁权的事先许可模式

所谓“安宁权”就是公民有保护自己免受打扰的权利。“网络垃圾信息”所造成的危害并不单纯是“动动鼠标”就能删除和避免的,它的危害根源在于对公民私生活的侵扰和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

对待“网络垃圾信息”的性质问题,境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其定性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为严重的将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德国政府甚至成立了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机构,通过执行《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接受公民的投诉和随时进行调查。德国法规定,对专门向用户发送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得到用户授权,否则发送方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用户“事先许可”模式。我国台湾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在非公务机关向公民发放宣传信息之时,公民有权拒绝接受,在第一次拒绝之后,信息发送者不得再次发送,这就是“拒绝不再发送”模式。(www.daowen.com)

从《决定》字面表达来看,我国对保障安宁权的立法是综合了“事先许可”和“拒绝不再发送”两个模式。但是,这样的规定似乎有点逻辑问题,既然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发送垃圾商业性信息,那么,只要违反权利人意愿的发送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就不应该再需要权利人事后的“拒绝”。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对安宁权的立法模式仍属于德国式的“事先许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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