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服务协议禁止记载的内容

网络服务协议禁止记载的内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违规修约的否定不得规定网站保留在未通知用户的前提下,擅自修改本协议条款的事项。(三)知识产权的否认用户对其上传至网站空间的独创性信息享有著作权,网站不得记载或暗示记载与上述规定相反的规定。不得将以上规定作为服务协议用户同意条款加以规定。(五)侵权免责的否认网站不得记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反的免责条款。不得记载网站赔偿上限。不得以内部协议或合同要求他人代替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协议禁止记载的内容

(一)违规修约的否定

不得规定网站保留在未通知用户的前提下,擅自修改本协议条款的事项。

(二)隐私协定的否认

网站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并使用用户信息。不得在用户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否认用户对网站使用个人信息的选择权。

(三)知识产权的否认

用户对其上传至网站空间的独创性信息享有著作权,网站不得记载或暗示记载与上述规定相反的规定。

(四)商业广告

网站不得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之时,利用用户注册信息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不得将以上规定作为服务协议用户同意条款加以规定。

(五)侵权免责的否认

网站不得记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反的免责条款。不得记载加重用户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得记载网站赔偿上限。不得以内部协议或合同要求他人代替承担侵权责任。

(六)协议解释权

网站不得以“最终解释权”等相关规定做出与协议字面意义相反的解释,且“最终解释权”的行使不得与用户基本权利和法律规定相冲突。

(七)协定管辖的否认

网站不得以协议的形式规避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管辖。

[1]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发布消息称,制定民法典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按照傅莹的发言,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将于2016年6月份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参见傅莹:“民法典编撰分两步,预计六月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载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39244.

[2][以色列]尤尔瓦·赫拉利:《人类简史》,林军宏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307页。

[3][以色列]尤尔瓦·赫拉利:《人类简史》,林军宏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页。

[4]参见《法国民法典》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5]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6]德国的民法编撰工作开始于1871年近代德国统一后,1874年正式成立“准备委员会”标志着民法典编撰工作正式开始。

[7]即尊重主权原则、维护和平安全原则、促进合作开放原则和构建良好秩序原则。

[8]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9]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在2014年制定实施的《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中对精准营销的定义为:“通过收集一段时间内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行为信息,例如浏览网页、使用在线服务或应用等,预测用户的偏好或兴趣,再基于此种预测,通过互联网对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投放广告的行为”。

[1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9年公布的《在线行为广告自我监管原则》对精准营销的定义为则更为精确:为了给用户提供符合其利益的广告,而追踪用户线上活动的行为。

[11]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大数据精准广告侵害到了用户的隐私权,二审法院则认为精准广告基于大数据,不具有对用户“可识别”信息的侵害,故不构成隐私权侵权。(www.daowen.com)

[12]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4条对保护“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13]该案中,用户声称被告公司将用户唯一识别码以及用户IDs与“cookies”或“beacons”相联系,使得用户的个人信息能够和用户大量的浏览记录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被告公司还将这种“有识别性的浏览记录”故意泄露给第三方,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14]朱巍:“网络精准营销与隐私权保护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4日。

[15]苹果手机用户认为苹果公司非法许可在IDevices上运行的第三方应用,以商业目的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并使用其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法院查明,被告苹果公司采集的信息包括:地址、当前位置、用户的性别、年龄、邮政编码和时间、APP特定信息等。参见朱巍:“网络精准营销与隐私权保护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4日。

[16]朱巍:“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营销与隐私保护”,载《法治周末》2014年8月13日。

[17]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7期。

[18]李汶龙:“被遗忘权的国际发展与本土化思考”,载《互联网前沿》2015年第2期。

[19]朱巍:“大数据时代被遗忘的被遗忘权”,载《法治周末》2014年6月3日。

[20]朱巍:“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用户的核心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3日。

[21]参见“全国首例网络游戏纠纷引发名誉权诉讼案宣判”,载http://news.163.com/05/0303/01/1DSQH7560001124T.html.

[22]朱巍:“互联网自律的一个里程碑”,载《光明日报》2012年5月3日。

[23]参见《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载于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http://b2b.netsun.com/detail--6315040.htm l.

[24]朱巍:“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用户的核心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3日。

[25]参见林旭霞:“虚拟财产之法律意义”,载《福建法学》2007年第2期。

[26]朱巍:“探讨互联网+与民法典修订”,载《法制日报》2015年5月20日。

[27]朱巍:“虚拟财产可以保险么”,载《北京日报》2012年9月5日。

[28]朱巍:“继承法大挑战:网络账号和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继承”,载《澎湃·法治中国》2016年2月2日。

[29]戴昱:“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30]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

[31]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载《法学》2015年第8期。

[32]梅臻:“美国Napster案评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载《法学》2001年第5期。

[33]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载《山东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34]参见《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载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http://b2b.netsun.com/detail--6315040.html.

[35]杨立新:“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载《江汉论坛》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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