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从四个层面阐述了网络实名制制度的违宪性,值得强调的是,韩国法院判决并非是对实名制本身的否认,而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这项判决可以作为我国网络实名制建设的重要借鉴:
第一,网络实名未达到预先的“公益性”。如前所述,从网站到网民的集体弄虚作假成为韩国实名制毁灭的重要原因。其实,韩国实名制从未被真正落实过,反过来,实名制所追求的公益性必然成为弄虚作假的牺牲品。我国在实名制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各级网信办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吸取韩国教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二,实名制涉嫌侵害言论自由。韩国实名制的特点就是只有本国人才可以注册使用,这无疑是限制了外国人的使用问题,同时,实名制中信息由商业网站本身保存,势必造成商业使用与法律责任的混淆。我国实名制并未对注册者国籍做出限制,不存在制约外国人使用问题,个人信息由公安部下属的第三方平台保存,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风险防控比较成熟,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特别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当年的韩国相比,已经逐渐健全,大数据利用技术也比较成熟,因此,并不必然涉及个人信息安全违宪问题。
第三,实名制使得国内网站丧失竞争机会。韩国的实名制在该国国境内,仅约束本国网站的规定匪夷所思,这种差别对待,特别是对本国企业的歧视,人为造成了国内网站竞争机会的丧失,这也是韩国实名制失败最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我国网络实名制对国境内所有用户和网站一视同仁,并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更何况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发展足够强大,网民数量即将达到世界第一,国内市场资源和竞争都很充分,在这种背景下的实名制,当然不会产生韩国当年的景象。
第四,法院强调互联网自律和事后追责。韩国法院的这点判断基础是鉴于国外比较法参考的结论,这与韩国萎缩的网络产业分不开。我国网络产业和技术已经处于世界前列,很多新问题并无可参照的先例,只能自己去摸索,这一点与韩国存在根本不同。当然,网络自律是网络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律也并无任何冲突之处,实名制所强调的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如果实施得好,完全可以促进网络自律。因此,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律实际是一种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实名制与韩国实名制所处的时代、技术水平、制度设计、产业发展规模、法治水平、诚信状况、市场环境等众多方面都大相径庭,二者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的系列电信诈骗案件,再次凸显了网络实名制和电信实名制的重要性。(www.daowen.com)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的网络实名制与电信实名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一,电信实名制是网络实名制的基础。最初在讨论如何落实网络实名制之时,就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是坚持网络实名制应该以EID(电子身份证)为基础;二是现阶段的网络实名制可以用电信实名制为基础。
电子身份证制度当然是一步到位,韩国当时也是这样做的,不过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网站变成了存储电子身份证的场所,不同网站之间很难相互协调,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也很不利。电信实名制为基础的网络实名制,尽管是间接的网络实名制,但商业网站不会存在保存用户身份证等信息的情况,身份信息集中在三大运营商手中保管,似乎更安全些。同时,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也直接促进了电信实名制为基础观点的最后胜出。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制基础就是电信实名制,既最大程度保护了用户信息安全,也最大程度强化了信用网络环境。
其二,电信实名制基础基本建立。2016年7月15号,北京地区的三大运营商联合发布了电信实名制倒计时,到2016年10月15日为止,再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将被停止移动电话使用。即便是从全国来看,2016年年底三大运营商将完成绝大部分的实名制工作,2017年年底前将实现全国移动电话(包括虚拟号段)的实名制。如此一来,电信实名制的基础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将以此为认证目标,验证全网的网络服务实名制工作。
不过,我国网络实名制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大量“转手”的实名制号码仍在社会流转。徐玉玉案中涉案的两个号码,事后经查都是实名认证的,但犯罪嫌疑人和手机认证信息却对不上。这是因为在我国的电信认证中,每个身份证号码可以认证最多五个移动电话。很多不法商家利用他人实名信息,擅自偷偷认证号码,然后高价转让给他人。这不仅发生在电信实名制中,银行卡的代人注册认证等行为也多有出现。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案件,都涉及网络、电信和银行账号“假实名”的情况。因此,我国网络实名制的下一步工作,应该放到动态认证中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