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监管与自律

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监管与自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执法和监管主体是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规定》第4条首次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写进了搜索服务法律文件之中。目前,一些个别内容聚合平台、视频平台和自媒体聚合平台大量采用非法搜索服务,所提供的搜索结果普遍存在违背“九不准”规定的内容,非法搜索已经成为非法内容扩散传播的集合地。这也集中体现出《规定》以人为本,以保护用户权益为本的立法原则。

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监管与自律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执法和监管主体是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明确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九龙治水”的制度困境,客观上也减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制度成本,有利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第4条首次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写进了搜索服务法律文件之中。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治理思路的转变,由他律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行业自律为主。自律并非与法治相违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自律更多的是道德层面和社会责任层面的意义,行业组织的自律是比法律底线更高的标准。这不仅是网络管理者对我国互联网法治的期待,而且也是对搜索信息服务者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

《规定》第5条明确了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关资质,这条规定将有望终结我国搜索市场鱼龙混杂的现状。目前,一些个别内容聚合平台、视频平台和自媒体聚合平台大量采用非法搜索服务,所提供的搜索结果普遍存在违背“九不准”规定的内容,非法搜索已经成为非法内容扩散传播的集合地。希望《规定》出台后,国家层面能够尽快清理那些非法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以维护互联网健康绿色环境,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网民根本利益。(www.daowen.com)

《规定》第12条将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作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责任。一方面,这是法定扩大监督主体的好做法,以公众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以举报与执法相结合、以用户权益保护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做法,让我国互联网搜索信息服务产业能够更健康地发展,也有望能把搜索服务打造成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法治模板。这些投诉与举报核心在于“用户权益保护”,并强调了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也集中体现出《规定》以人为本,以保护用户权益为本的立法原则。

《规定》所说的“依法”赔偿,指的是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侵权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既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断开链接等非金钱赔偿,也包括抚慰金、赔偿金等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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