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商平台本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该有随意删除、变更、增减消费者评价的权利。二审稿明确了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商家的规定,不过,该条款后半段却增加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但书规定。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在认为消费者的评价存在侮辱、诽谤或违反事实时有权将其主动删除,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消费者评价电商的自由,既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也源自《宪法》中规定的表达自由。电商平台本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该有随意删除、变更、增减消费者评价的权利。
二审稿明确了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商家的规定,不过,该条款后半段却增加了“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但书规定。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在认为消费者的评价存在侮辱、诽谤或违反事实时有权将其主动删除,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电商平台作为中立方,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评价主动或主观地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即便存在侮辱性表达,也应由商家依照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发出通知后,平台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管侮辱性表达是显而易见的,但对诽谤和违背事实评价的认定却是非常困难的。电商平台不是法院,在缺乏双方举证、质证和调查的基础上,凭借主观认定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www.daowen.com)
的确,电商实践中存在不少违法差评等情况,但也存在大量网络公关,这些公关往往很多都与平台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若是将判断消费者对电商评价的权利交给平台,可能导致网络公关的盛行,平台的中立性将大打折扣。最重要的是,平台代替法院对消费者表达作出判断是否合法合宪,值得立法者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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