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商合同成立:走出创新之路

电商合同成立:走出创新之路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立法者试图改变这种乱象时,电商平台提出,之所以存在电商合同成立的特殊性,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不确定多数,货源备货数量问题限制了合同成立条件。若按二审稿的规定,相信任何一家电商平台都会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继续现状,排除“提交订单即合同成立”的规定。电商合同成立“从其约定”的规定,是有意为电商平台留了口子,成为电商立法最大的隐患。

电商合同成立:走出创新之路

现实购物中,商家的标价行为属于邀约,消费者下单属于承诺,一旦消费者付钱,该合同就成立。电商实践却恰恰相反:商家的标价属于要约邀请,即广告性质,消费者下单付款属于邀约,商家发货是承诺,此时合同才算正式成立。所以,电商消费者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即便消费者按照商家的标价下了单交了钱,但只要商家没确定发货,这笔生意就没成。实践中,特别是在“双十一”这样的购物高峰期,很多不法商家利用这一点搞乱标价和虚假宣传,以低价商品作为幌子,滥用标价权。

当立法者试图改变这种乱象时,电商平台提出,之所以存在电商合同成立的特殊性,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不确定多数,货源备货数量问题限制了合同成立条件。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商家在标价时加入库存数量,消费者买一个少一个,就不会存在库存与消费者不确定数量之间的矛盾了。(www.daowen.com)

二审稿也明确了当消费者提交订单合同即时成立的规定,这无疑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立法。不过,该规定之后加了一条“另有约定从其规定”。所谓另有约定,就单指电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这种通过格式条款确定下来的规则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若按二审稿的规定,相信任何一家电商平台都会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继续现状,排除“提交订单即合同成立”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的基本法,不能成为保护电商平台,放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电商合同成立“从其约定”的规定,是有意为电商平台留了口子,成为电商立法最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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