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安法第1条开宗明义,将维护网络主权作为立法的最重要目的之一。中国既是互联网发展的大国,也是互联网发展的强国,在网络安全建设领域中积极倡导网络主权论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义务所在。
网络主权理论是源于《联合国宪章》关于国家间主权平等的规定。国家之间不论贫富和大小,主权都是平等的,这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合作与对话的前提。“网络是虚拟空间,但运行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虚拟空间与虚拟人格只不过是现实社会与现实人格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所以,网络空间所要遵循的规则与现实一样。同样道理,国家在现实中存在主权规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也必然存在主权规则。网络空间与一国的领空、领海一样,都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因此,网络虚拟空间中从来就不存在所谓的“无主之地”。虽然网络作为一种新事物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国家间技术发展不均衡带来的“数字鸿沟”和发展差距。这些不均衡现状产生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全世界各国都应正确面对。滥用网络优势和技术差距,将网络作为攻击他国的武器,或将他国正常的发展作为“假想敌”大搞网络军备竞赛,只能加大“数字鸿沟”的差距,人为地造成贫困与混乱,既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原则,也不符合共同发展的时代主题。所以,尊重网络主权就是尊重国家主权,就是不搞网络霸权,不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和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习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网络主权的重要性,网络主权论作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大原则”和“五点主张”的基础,经过中国互联网实践三十多年的经验总结,通过网安法立法已经完全进入到法律制度层面。
(一)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网络主权的物质基础
网安法第31条至第39条分别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类别、责任主体、性能维护、安全义务类型、审查机制、保密措施、数据存储、安全评估和部门协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基本构建起中国面向“互联网+”产业变革新时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框架。
之所以要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置于国家主权层面的安全高度,是因为这些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民根本利益。工业4.0革命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产业革命,几乎所有的传统产业都已经或即将全面融合到互联网产业变革浪潮中来。在这些产业中,以“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为代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就成为国计民生健康安全发展的保证。互联网化的关键信息基础安全,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产业问题,更是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问题,不容得有半点差池,这也是网安法要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强化保护的重要原因。不仅中国对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出了必要规定,这也是世界其他主权国家应该尽到的国计民生重大责任。以美国为例,早在1996年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已经正式发布《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行政令,该国研究报告曾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仅面临物理上的破坏,还面临着新型虚拟世界威胁,这些基础设施的脆弱性是伴随着互联网与设施的“相互依赖程度”而增加的。特别是“9·11事件”之后的美国政府,在著名的爱国者法案中指出“关键基础设施对美国极为重要,其失效或破坏都会造成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中的一种或几种负面影响”。所以,美国将《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法》作为《国土安全法》的第二部分加以明确保护。随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发布了《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框架》,从大数据、情报、应用隔离、物联网安全、软件安全定义等多层次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见,中国网安法的这9条规定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显单薄,相关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还要等待后续的落地。(www.daowen.com)
(二)以综合管辖体系维护网络安全
网安法的法律适用管辖是一个体系,既包括属地管辖原则,也包括保护管辖原则。网安法第2条明确,中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都适用该法。这就将网安法的管辖权,实际延伸到了对外企、外国人、境外组织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活动的所有主体。同时,网安法第75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本条的规定进一步扩展了网安法的管辖空间,以保护中国网络安全为目的,不论所在何地或何国籍,只要违反了本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主体不在中国境内,也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包括冻结财产在内的制裁措施。网安法将属地管辖与保护管辖结合的原因在于,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融合时空的空间,网络技术模糊了地域范围,实践中多发的网络攻击发起点和受害点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同一地域。若法律仅强调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则很可能使侵害网络安全者逃避法律制裁,一旦网安法无法约束来自其他地域的非法侵害时,法律也就变成了空中楼阁。中国一直以来就是网络攻击的最大受害国之一,从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到国家安全,从维护数据安全到阻止暴恐、淫秽、赌博等违法信息流入,每年要承担巨大的技术、安全与经济代价。网络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网络经济发展和国民分享“互联网+”产业红利的最大壁垒。网安法立法目的就是在宣誓网络主权的基础上,以最大管辖的原则来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全体国民利益。
(三)在互相尊重网络主权的基础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安全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习总书记多次指出,互联网的本质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是网络发展应有之义。中国改革开放数十年来,“开放”一直就是国家基本战略国策,从没有改变过。未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更加让这个世界通过互联网变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村,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能从互联互通的大背景下分离出来。网络技术越是发展,就越需要安全保障,网络国际化走得越快,也就越要强调主权与安全。
网安法第7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可见,“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是网安法的立足点,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是网安法的重要目标。网络治理的多边形态中,相互尊重网络主权是最重要的基础,没有了主权观念,也就不会存在平等与民主,更不会存在开放与合作。这也是为何网安法将网络主权论写在该法第1条的原因,就是强调网络主权的基础性地位。网络主权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互联网的“共享共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工业4.0革命红利应该由全世界人民共同分享,不能仅由个别互联网大国单独掌控。互联网经济和技术不能成为强国掠夺弱国的工具,因此,网安法的互联网主权论也是中国作为互联网强国向世界的承诺和表率。最近几年,在中国乌镇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三次世界互联网大会,几十个主权国家都积极参加并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与合作,互联网主权论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支持,也必将构成未来网络国际交流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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