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虚拟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与责任保障

虚拟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与责任保障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保险险种来看,虚拟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险和财产责任险两种。财产损失险是网络用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在网民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直接向网民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我们尚不得知,“三马”新公司所要创建的虚拟财产保险究竟属于哪一种形式。网民不需要为自己虚拟财产另行保险,网站因为有保险赔付,也不会太多与网民“纠缠”,从而间接保护网民权益。

虚拟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与责任保障

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两大互联网产业巨头与平安保险公司联手,利用彼此在各自领域内的影响力策划成立新公司,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横向联合,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阶段。因这三个公司“掌门人”都姓马,所以该事件又被媒体形象比喻成“三马联合”或“三马卖保险”。

在这个“三马”事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互联网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以产业互补的形式实现“保险电子化”是否可行?虚拟财产作为保险的一个新险种是否可行?

从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角度看,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建立将使得消费者受益。我们知道,传统保险业务中,虽然都是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但是,当事人在买保险的时候面对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每一笔保险合同签订往往依靠业务员“天花乱坠”的描述,是客户与业务员单个博弈的过程,造成的结果可能会是“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价格”,保险公司也会将按照业务员业绩给与提成,提高了保险成本。在网络交易平台下,这种情况将会发生变化。一方面,所有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在网上予以公示,客户不必担心自己“买贵了”,也不必再与业务员过多的“周旋”。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中交易费用非常之低,交易费用的减少可以大大降低保险价格,消费者会从中受益。

从资源优势互补角度看,传统保险产业网络化确实“很诱人”。腾讯公司以即时通讯工具起家,现今已发展成为我国互联网产业中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拥有的7亿多活跃用户群体。即便是这7亿用户中存在一定泡沫成分,数亿用户群还是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人手一个QQ号码或者邮箱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事实。这些用户中以年轻人居多,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年青一代是伴随着腾讯公司发展起来的一代。同时,保险业务领域中最稀缺的资源并不是险种,而是客户资源。腾讯公司坐拥“成长起来的一代”巨大客户群,受到本来“风马牛不相及”保险业务公司的青睐实属意料之中。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电商第一人,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和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又成为互联网公司与传统业务公司之间合作的立足点。这样一来,“出钱的出钱,出力的出力”,“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捧个人场”,三个巨头合作“前景”和“钱景”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从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发展方向来看,金融产品网络化是一种趋势。发展电子商务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渠道,金融产品电子商务化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我国目前对金融电子商务化的技术准备已经做好,交易平台日益完善,信用卡和网银普及率越来越高,金融产品网络载体逐渐完备。但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真正出台一部金融电子商务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发展。然而,从产业发展与立法之间一般规律来看,往往越是法律规定模糊的地方,产业发展越“充分”。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准备好了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谁先进入这块“处女地”,谁就有可能成为未来金融电子商务的领头羊。

从法律层面看,保险的电子商务化没有问题。首先,从资质和准入门槛来看,根据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需要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②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③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④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⑤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这些形式要求对于“三马”这样成熟的大公司而言,并不具有实质性障碍。其次,从业务操作角度看,虽然没有直接针对金融保险电子化的直接法律规定,但是相关传统业务中遵守的诸如《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适用,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盲区”。最后,让人担心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缺失的问题,而是保险业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后,衍生出来“副产品”的问题。“副产品”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保险客户各种信息将以注册或者电子合同的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转给保险公司,这就会额外造成客户资料被侵害的可能性。同时,网站也会存在为了推广业务或挖掘潜在客户,对用户进行“非理性”和“常规性”的“骚扰”,届时,保险广告“满网飞”的情形,确实非常令人担忧。尤其担心的是,网站是否会将用户的网络信息、网络消费记录以及各种用户信息用作保险业务推广,这必然会导致用户信息被多方商业化使用,对此法律规定尚属空白,而在大多数网站“用户协议”中都将商业化使用信息规定为用户同意条款,这就为网站或者保险公司“合理化”使用开了“绿灯”,相关诉讼尚未出现,也许日后纠纷出现之时,才是真正解决之日。(www.daowen.com)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相对于现实财产的概念,指的是存在于网络之中的,对用户有使用价值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网络服务中客户购买和使用的各种道具等。对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在学界和实践中都尚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物,应该属于《物权法》管辖范畴,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还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性质是债权的一种,应该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服务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属性。

不管虚拟财产到底是物还是债,都不影响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从保险险种来看,虚拟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险和财产责任险两种。财产损失险是网络用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在网民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直接向网民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财产责任险是网络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是网民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后,按照“用户协议”由网站先行赔付网民,然后保险公司再向网站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

我们尚不得知,“三马”新公司所要创建的虚拟财产保险究竟属于哪一种形式。如果从网民角度进行分析的话,财产责任险似乎更为有利,理由有三。其一,简化网民手续。网民不需要为自己虚拟财产另行保险,网站因为有保险赔付,也不会太多与网民“纠缠”,从而间接保护网民权益。同时,网民也避免了为自己虚拟财产价值向保险公司举证的麻烦。其二,提高网站竞争力。在网民选择网游平台之时,是否有财产保险成为网站竞争力体现的重要环节,网民当然愿意首先选择那些有责任险的网站进行游戏。其三,节约网民成本。为自己虚拟财产投保看似简单,但虚拟财产价值几何和投保金额多少确实是个大问题,估价过低不利于财产保护,估价过高则需要支付更高的保费,如此一来,还不如将损害交由网站向保险公司买单更划算。当然,网民可以在网站投保责任险之后,自己再为虚拟财产额外保一份财产险,以确保自己网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虚拟财产保险的难点不在于法律层次,而更在于道德层次。虚拟财产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责任的不确定性。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判断上,保险公司、网站和网民认识上会存在偏差。又因为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网络性,属于“数字财产”。在实际赔付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最后买单的情况,可能会造成网络公司会受到额外的利益,从而去放纵这种损害的发生。比如,网民在游戏中的装备被盗,据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按照网民的要求网络公司承担了所谓的“责任”——恢复了数据,然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网站赔付5000元,这样一来,网站在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白赚了”5000元钱,这无疑是因保险合同额外收益的典型情况。同时,网游中实名制尚未全面普及,网民可以通过虚拟人“盗取”自己虚拟财产,变相骗取保险金。

所以,虚拟财产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道德风险极大,成为“噱头”的可能性远比成为现实高很多,也许有一天,等到网络诚信全面建立以后,虚拟财产保险业务才真正有可能成为一项可操作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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