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的协调措施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的协调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3条关于继承财产的范围没有考虑到虚拟财产伦理性的问题,这就给“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问题。在继承法修法前,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解决:第一,修正网民协议。

我国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的协调措施

我国《继承法》第3条关于继承财产的范围没有考虑到虚拟财产伦理性的问题,这就给“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问题。虚拟人格与虚拟财产本身的伦理性是限制法定继承的重要因素,我国继承法立法于几十年前,立法忽视了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也没有对虚拟人格的伦理性有过考虑,更没有涉及互联网技术伦理的注意。因此,在继承法后续的修法过程中,应对此进行增补。

在继承法修法前,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解决:

第一,修正网民协议。目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都将虚拟财产等“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站,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对于使用权的处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严格禁止或限制的。例如,腾讯公司的服务条款就规定:“QQ号码是腾讯创设的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标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这种类型的网民协议,基本上将虚拟财产的继承处分权交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利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网民协议中应增加“继承条款”,给予用户自己选择是否可以继承的权利。

第二,区分虚拟财产中的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部分。从德国法的规定看,虚拟财产中仅有现实价值部分可以继承,人身性质的则不可以。在我国实践中,淘宝电商平台已经部分改变了账号不得继承的做法,设立了处分、继承的相关程序。淘宝等电商改变的原因在于,该虚拟财产具有强烈的现实价值属性。(www.daowen.com)

第三,区分虚拟财产中与继承者关联部分。雅虎邮箱案最重要的启示就是,继承者可以得到与其生活关联部分的继承权,对于其他部分,因涉及伦理和死者隐私利益,不得继承。这个原则也可以解释2009年我国对传奇游戏中“屠龙刀”装备继承权纠纷案件,该案中死者游戏中的妻子与现实的妻子同时争夺游戏中“屠龙刀”的继承权。因为该“屠龙刀”有明显的现实变现价值,而死者现实妻子却不玩这个游戏,因此法院将该装备判定给了死者游戏中的妻子,这符合与继承者关联性标准。

“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使得网络由产业工具变为主体,特别是在“开放平台”的“大平台”趋势下,虚拟财产继承所涉及的并非仅是财产问题,更多的是死者隐私利益保护、他人与有隐私、网络信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互联网技术伦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并非是简单的一部继承法所能解决的,甚至已不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许,尊重用户意愿、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网络伦理才是真正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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