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伦理性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死者的尊重和隐私利益保护;二是保护网络资源的共享与持久。前者是人格权伦理方面,后者则是互联网技术伦理方面。对于技术伦理,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该文件明确“对于具备一定审美价值和思想价值的网络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不许任何人或者机构进行删除和破坏。”这里的“任何人”就包含了继承者,例如,继承者删除死者虚拟财产中的共享文件、视频等资料,这都属于对网络技术伦理的破坏。
雅虎公司的发言人胡力曾明确表明了对虚拟财产继承的观点:“我们对在雅虎注册的每位用户作出承诺,他们在雅虎网上的活动将被保密,即便在他们去世后也是如此。”雅虎公司的这番表态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用户的网络行为具有相对私密性;二是网络公司对用户网络私密性的保护责任,将延伸到自然人死亡之后。
以虚拟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的行为,既是现实社会行为的延伸,同时也产生着虚拟空间行为的效果。从价值性质上看,账号价值既有明确的现实财产属性,例如高级别的淘宝账号,也有很高的虚拟财产价值,例如虚拟货币和相关装备。从伦理角度看,账号行为既存在与现实社会的交集,也存在仅限于网络社会的行为,往往后者才是虚拟财产与虚拟人格的立足点。因此,虚拟财产的伦理性必须结合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两方面因素加以考虑。
在人工智能尚未转化成现实应用的情况下,不论是虚拟人格或是虚拟财产的归属权,都属于现实人格所有,所以,虚拟财产是现实财产的延伸,虚拟人格也是现实人格在网络上的延伸。我国法律并未承认虚拟人格的独立性,更多的是将虚拟人格作为一种网络人格利益加以保护,同样,虚拟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利益性质。不过,在“互联网+”发展中,虚拟人格的独立性有着越来越强的趋势,虚拟社区下的人格社会性与人格独立性都有着与现实分离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的虚拟财产,也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色彩。(www.daowen.com)
正是因为虚拟人格和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相对独立性,在继承方面法律与伦理冲突就不断发生。世界上最著名的虚拟财产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伦理与法律相冲突的案件。2004年一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Justin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牺牲,其父希望得到儿子在雅虎邮箱中保存的照片、文字以及其他数据资料以作缅怀,遂向雅虎公司索要儿子邮箱的账号密码。但雅虎公司却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该父为此将雅虎告上了法院。本案法官意识到这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伦理问题。如果将账号密码判给继承者,那么就可能出现违反死者生前意愿的情况,雅虎的账号不仅涉及死者与继承者之间的关系,还很可能涉及其他网络社交与死者不希望生者看到的内容。但如果法院拒绝判决虚拟账号的继承,则可能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法官最终采取了一个折中方案,即判决雅虎公司将相关的数据资料刻录在一张光碟上交给了父亲,但账号密码仍不予交付。
雅虎账号案为全世界开了一个好头,法官创造性地将虚拟人格的伦理性与现实继承的法定性进行了协调。该案为如何协调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创设了一个基本原则:①首先要尊重用户个人意愿;②如果用户并未表示如何继承,则适用将虚拟社区与现实社会分离的原则,继承者可以继承到账号中的现实价值部分,以及与继承者相关的部分;③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应明确伦理性优先的基本原则。
雅虎账号案之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开始了对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与法定性的协调工作。德国立法规定,数字遗产按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在认证有金钱价值后,死者的数字遗产在死后10年内都将得到法律保护。但若没有明显的金钱价值,则适用伦理优先原则。谷歌公司则做出了其他尝试,2013年,谷歌推出了Inactive AccountManager(非活跃账号管理)服务,用户可以设定当账号在一定时间处于非活跃状态后,自动将拟定好的数据信息发送给设定好的联系人,或者是由谷歌删除掉所有的数据,时间选项包括3个月后、6个月后、9个月后和12个月后。在用户设定的日期到期后,谷歌还会先给用户来信确认是否真的死亡。Twitter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亲属在提供账号持有者已经去世和他们有权处理后事的证据后,可以选择将账号删除或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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