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打假的协同创新之路

网络打假的协同创新之路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多数的知假买假的行为仍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即便新修订的消保法提升了赔偿数额,也不足以提高制假者的违法成本。端掉线下窝点仅是处罚犯罪的开端,只有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尽快依法作出裁判,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震慑制假售假者。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网络经济的全球化,假货已经成为损害中国制造信誉的最大痛点。

网络打假的协同创新之路

2017年2月27日,阿里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公布了这样一组数字:阿里平台治理部经大数据和人工查出了4495个远超5万起刑点的制假线索,但执法机关受理的仅有1184个,公安机关能够依法进行打击的只有469个,截止消息发布日为止,已经作出形式判决的仅有33例。

这是一组令人震惊的数字,从平台举报的四千多个制假线索,到最后作出判决的不足百分之一,绝大多数的制假者至少逃过了刑事处罚,他们依旧继续与平台和监管者“斗智斗勇”,“活跃”在制假贩假的舞台上。

假货一直就是C2C电商平台的短板,是平台治理中的软肋。一方面,分享经济的本质就是让更多的商户,特别是自然人为主的低门槛商户进入到流通领域,让“互联网+”的经济循环打通城乡差别,让更多草根实现就业,使得中小企业有更大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平台的开放也带来缺乏资质、固定经营场所和事先审核的环节,让假货成为逐渐涌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倒逼了现实产业的萎缩。长期以来,假货问题就成为制约淘宝等平台经济发展的瓶颈。假货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消费者权益、商业道德、平台信誉,乃至中国制造的声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键点在于如何治理的问题。

治理假货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依靠某一个平台去单独完成,而应该包括全社会消费者、政府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机构、网信部门等的多方共治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

首先,平台的责任和性质应该明确。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将平台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特别是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对平台责任也多有涉及。但平台的主体责任范畴仍缺乏明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平台承担的“替代责任”太过宽泛,立法责任上有将平台责任扩大到“无过错责任”的趋势,要求平台承担包括假货在内的所有责任,但相对于平台这样的普通民事主体地位来说,这是很难实现的。

C2C电商平台对假货的法定义务,主要集中在三大块:一是基于消保法规定的,在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真实联系方式的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基于行政法规,对于进入门槛有资质要求的,应尽到审核责任;三是基于侵权法体系,对于知识产权人格权等侵权行为以及虚假宣传履行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实践中,为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在各个条例及部门规章中又从网络实名认证、信用体系建立、大数据应用、商业保险等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了扩张解释和适用。

现在的问题是,即使平台方履行了法定责任,甚至按照市场份额的社会责任分担,已经超过法律法规建立起包括大数据监测、主动抽检、信用评级、打击刷信、动态审核等制度,但也没有办法有效杜绝假货蔓延。究其原因,就在于平台履行的法定职责局限于线上,电商平台的线下治理能力仅限于向有关部门依法举报。众所周知,假货的最终来源于线下,线上治理是治标,线下治理才是治本。不能根除线下生产窝点的打假行动,就好比隔靴搔痒,这就是假货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其次,假货的线下治理存在立法和执法上的难题。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现在电商平台责任的范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除了平台以外,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商管理及食药监部门、各级消协和行业协会、网信部门及工信部门也被纳入到治理假货的主体方。不过,假货的线下治理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障碍,已经严重落后于线上的治理水平。

其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法律认定过于狭隘。大多数的知假买假的行为仍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即便新修订的消保法提升了赔偿数额,也不足以提高制假者的违法成本。侵害知识产权的假货认定十分困难,维权主体是真正权利人而非平台或其他举报人。同时,假冒伪劣商品罪在刑法上对数量和损害后果的认定非常苛刻,除了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责任致人损害之外,其他责任适用对取证和鉴定成本过高,这也是为何举报数量与最终刑事责任承担量之间巨大反差的根源。(www.daowen.com)

其二,执法体系缺乏联动性。电商平台是假货的重要表现方式,相关线索和信息也是平台假货治理的重要成果。最终治理假货根源,不仅在于平台封号或其他限制措施,更在于线下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制裁。可见,线上与线下的执法必须联动方能奏效。实践中,大量制假售假者都已形成黑色产业链条,每一个线上取得的蛛丝马迹,线下都应该及时跟进,要做到“拔出萝卜带出泥”,若没有发现一起就处理一起的线下执法能力,线上的成果也就灰飞烟灭了。同时,线下的执法也应实现多部门协同联动,专项整治的联动工作机制应该常态化和长效化,治理假货不单单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更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在。端掉线下窝点仅是处罚犯罪的开端,只有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尽快依法作出裁判,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震慑制假售假者。

其三,假货线下治理投入成本过少。在国际上,中国的假货问题已经成为广为诟病的“牛皮癣”,未来中国制造的名声将建立在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国品质之上。中国品质不仅是引领未来的高科技,更在于获取世界市场的口碑,而假货伤害的正是这种最应珍惜的口碑信用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网络经济全球化,假货已经成为损害中国制造信誉的最大痛点。从这个角度讲,治理假货应该作为未来中国制造的出发点,这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然而,眼下的假货线下治理能力仍停留在传统工业年代,缺乏应对大规模产品销售平台化和“互联网+”意愿经济时代的措施。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现代化,更愿意强调网站平台的主体责任,忽视了政府治理假货的主体责任。从阿里这次打假工作会议公布出来的数据来看,打假的线上处理能力远远高过线下处理能力,以至于线下拖了线上的“后腿”。正是这种治理能力的差距,直接导致假货问题从新问题变成了老问题,受损害的不仅是平台声誉和合法商家权益,更是消费者权益和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所以,假货的线下治理应加大投入成本,将其纳入到“中国制造2025”的大规划之中去。

最后,未来治理假货要有新思维。随着工业4.0革命的发展,电商平台年代正在被以社交化为主的微商模式所冲击,“互联网+”的意愿经济与分享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营销渠道的碎片化、支付手段的灵活性、物流方式的多类性、代购渠道的开创性、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扩展性都为未来治理假货提出了新挑战。“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到来,不论是线上打假还是线下打假,都应统一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守法者利益上来,统一到线上线下相协同,平台之间共同标准的建立中来,统一到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中国制造口碑上来。未来治理假货的要有新思维,应该至少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好立法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正在编撰之中,面向“互联网+”的新法律要体现出时代性。在网络打假领域,应将微商与社交电商、跨平台治理、通用标准、大数据监测、信用体系、虚拟财产、网络商誉、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等领域做好规范。同时,应该确立线下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假货的协同机制,建立统一的线下协调统筹部门。

第二,平台要进一步改进打假思维和工作方式。以往平台打假以线上为主,线下主要依靠依法举报等措施进行。考虑到线下执法部门的程序性要求,未来平台应利用数据优势,结合跨平台的实名制和信用制度,比照线下司法机构的证据认定材料,形成更有针对性的证据链体系,建立线上线下共享数据端口,以达到虚拟现实的无缝对接。

第三,政府应赋予平台更多线上自治的权利。线上问题,线上解决。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在一些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和直播平台出现,实施效果还不错。在网络治理假货领域,平台与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限还不够大,缺乏快速有效制止犯罪的必要手段。理想中,未来打假的执法权可以分为线上线下两大类别,线上执法权可以一定程度交给平台,在各行业协会的配合下,平台的处罚结果应该得到线下的认可。这种证据采信和处理结果的互认制度将极大解决线下处理能力不足问题,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网络打假不是一件小事,也不是哪个部门或某一平台的“家事”。假货危害到每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中国商品的信誉。实践表明,网络打假必须线上线下有效联动,只有多方共治,才能让网络环境清朗起来,才能实现“天下无贼”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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