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没有形成明确的悲剧、喜剧概念,但也有人试图从审美效果的角度对戏曲作品进行分类。既然要分类,就会有“尺度”。明代批评家陈继儒从剧目给人的总体感受出发,将他提到的个别戏曲作品区分为“令人解颐”和“令人酸鼻”两类。诚然,尽管我国的悲剧、喜剧和正剧都有悲欢沓见,离合环生,时而谐诨,时而庄言的特点,但若着眼于一部剧作的基调,看它主要是“令人解颐”,还是“令人酸鼻”,确实也可以把它们区别开来。“解颐”与“酸鼻”作为尺度,显得不太精确,但这种朦胧、模糊的直观感受有时比精确的概念、范畴、定义更准确,“模糊识别”对于审美领域来说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明代文人卓人月既注意到悲剧的审美效果,同时也注意到悲剧的结构。他认为悲剧的效果是令人恨,令人愁;悲剧结构与终于“团圞宴笑”的喜剧不同,应该以悲终,以悲剧主人公的死亡作结。
自近代以来,我国学者从西方引进悲剧理论,同时也展开了对悲剧概念的深入探讨,鲁迅、王国维、郭沫若等均作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鲁迅说:“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17]王国维的《红楼梦评论》没有给悲剧下定义,但他用较多的笔墨谈到什么不是悲剧,从反面对悲剧进行了界定。王氏认为,始悲终欢,始离终合,始困终亨——亦即主人公由逆境转入顺境的不是悲剧。因为这类剧作与悲剧精神相背,充满“乐天之色彩”。王氏认为,悲剧功能在于引导人们放弃生存意志,因此,他眼里的悲剧精神就是“厌世解脱之精神”,不具备这种精神的便不是悲剧。同时,他认为,这种精神应该是“自律的”,而不能是“他律的”,亦即出于主人公对“人生就是痛苦”的感悟,而不是外力使然。王国维在1912年完成的专著《宋元戏曲考》中对元杂剧中的悲剧进行了考察,他不再坚持源于叔本华的“厌世解脱之精神”的悲剧观,而是强调悲剧中的主人公蒙受苦难不应是由于“恶人交构其间”,而应是“出于主人公自由之意志”,同时强调悲剧的结构不应是“始困终亨”“先离后合”——主人公由逆境走向顺境,以大团圆结局。
老舍先生曾写有《论悲剧》一文,文中也没有给悲剧下定义,但涉及了什么不是悲剧这一问题。老舍先生认为,《刘胡兰》《董存瑞》等正面歌颂英雄人物英勇献身的剧作不能算是悲剧。他还指出,戏曲中“开头很像悲剧,可是到末尾总来一个大团圆”的“先悲后喜”的剧作能不能算作悲剧是值得讨论的。[18]
正如老舍先生所言,戏曲中有大量剧目开头是很像悲剧的,可是到末尾总来一个大团圆。这种先悲后喜的剧目算不算得上悲剧呢?近代以来,一些学者否认古代戏曲中有悲剧作品存在,其主要理由也正是戏曲剧目多以大团圆结局。那么,大团圆结局与剧目的审美形态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呢?如果说我国古代戏曲中有悲剧作品存在,那么,衡量古代戏曲中的悲剧的“尺度”是怎样的呢?对此,我国当代戏曲学者苏国荣先生有精辟见解。
一般的中国古代悲剧,有如下几个共同点:一、有一个严肃的、完整的、有一定长度的悲剧冲突。悲剧主人公沉浮于冲突的漩涡之中,最后不幸死去或沦入悲惨的境遇,形成悲剧高潮。结局虽通常有光明的尾巴或“团圆”的结尾(实质并非团圆),但悲剧主人公在整个悲剧中的发展大势仍是逆境,个别的也有顺境的。二、有一个或二个悲剧主人公,其中绝大部分的人们代表了正义的或合理的一方;少数的人们虽不是正义的、合理的一方代表,但其行动的某些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合理因素。三、基于我国古代悲剧主人公的行动是正义的、合理的(或具有合理的因素),他们的遭遇是悲惨的,因而能引起人们的悲哀和同情;具有正义性的悲剧,还有使人们感奋和鼓舞的作用。[19]
苏先生认为,判定一部剧作的属性,不能单看结局,而应看“全剧的基调和风格”,如果结局损害了悲剧冲突的严肃性、完整性和贯串性,那就改变了剧作的属性,否则就仍应视为悲剧。苏先生接着指出:(www.daowen.com)
我国古代悲剧的绝大部分,都描写了主人公的灭亡和失败。有的个别悲剧如《赵氏孤儿大报仇》虽描写主人公的最后胜利,其实也只是一个光明的尾巴,整个冲突的发展过程,都在主人公一方的人物不断受到屠杀、死亡和失败之中,如赵盾一家二百余口遭到满门抄斩,韩琦牺牲,公孙杵臼撞死在阶下。悲剧主人公程婴虽未遇害,但他的独生幼子也惨死在敌人的屠刀之下,损失是极其惨重的。赵氏孤儿虽在最后报仇了,但未改变整个悲剧冲突的性质。在我国古代悲剧中,更多是主人公死后加上一个象征性的“团圆”,如合冢后的蝶双飞、鸳鸯翔云等。这种结尾,犹如在阴霾蔽日的云隙中投下一束微弱的阳光,并不能改变悲剧冲突的性质和全剧严肃的风格。[20]
苏先生认为,悲剧冲突的性质和全剧的基调风格与悲剧冲突的长度——亦即贯串性是有密切关系的。“事物内部的某一成分,只有在数量上取得优势,才能在这一事物的全局中取得主导地位。”也就是说,“悲剧冲突必须贯穿(串)于整个戏的始终,至少要贯穿于整个戏的大半”,这样的剧目方能算是悲剧,否则就只能算是正剧了。他举例说:
王季思先生主编的《中国十大古典悲剧集》收进的十个悲剧,它们的悲剧冲突都具有一定的长度(惟《琵琶记》差些,它的属性还可以进一步讨论)。相反,目前正在争论的《牡丹亭》,它虽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悲剧冲突,但缺乏一定的长度。它的悲剧冲突集中在前半部;而下半部已不是悲剧性冲突,自二十五出“回生”起,到五十五出“圆驾”结束,长达二十余出已基本转为喜剧性场面。从全剧来看,悲剧冲突并未构成一定长度,缺乏贯穿性,因而它构不成悲剧,只能称作正剧。在我国古代悲剧中,类似这样的作品并非《牡丹亭》一部,明传奇《鸣凤记》也是同一性质的作品……相比之下,《赵氏孤儿大报仇》的结局(第五折)虽是以大报仇的顺境结束,但其悲剧冲突已构成一定的长度(一折至四折均是),故是悲剧。[21]
在《中国戏曲通论》中苏先生又提出“实体性”与“象征性”尺度,认为我国悲剧“一般都以悲剧主人公的逆境作为实体性的结局,悲剧主人公几乎都在悲剧高潮中死去;但在这逆境的大悲之后,还往往有一些安慰性的小喜。”这些安慰性的小喜,只是一种“象征性的亮色”,它没有改变全剧的悲剧基调,只是使“实体性在象征性中得到中和”,因此,苏先生在指出古代戏曲中有悲剧作品存在的同时,又指出,追求团圆之趣的某些古典悲剧“并不纯粹”。[22]苏先生的这些意见是符合我国古代戏曲悲剧的创作实际的,他既继承了传统悲剧理论的合理成分,又发展丰富了我国的悲剧理论,对于我们分析古代戏曲中的悲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方戏剧学者的“尺度”大多是比较精确的,他们把什么是悲剧分解为对冲突、情节、结构、人物、审美效果等各个不同要素的明确要求;我国学者的“尺度”——特别是古代戏曲学者的“尺度”是模糊的,只是(或者说主要是)着眼于剧作给人的总体感受,这把“尺子”虽然缺少精确的“刻度”,使用起来会因使用者的理解不同而有一定的伸缩性,但就所得出的结论的准确性而言,我国学者的“尺度”有无可否认的优越性。例如,西方戏剧学者多根据写进剧中的人物和结尾来判定戏剧作品的性质,认为悲剧描写出身显赫、高贵、伟大的人物,而且以不幸和死亡收场,拒绝滑稽成分;喜剧描写卑微人物的滑稽行动,以皆大欢喜结局,拒绝悲苦成分。但依靠这把“尺子”有时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最可靠的还是剧作给观众的总体感受和印象。英国当代戏剧理论家阿·尼柯尔教授说:“仅仅依据写进戏中的人物,绝不可能在悲剧与喜剧之间作出任何真正的区别。虽然,我们明白,在早期悲剧中写进高贵人物,是有某种历史上的正当理由的。而且,我们也知道,即使是古典主义者本人也承认,根据剧本结尾的处理是作不出正确的区别的。”因此,他主张按照剧作给观众的整体感受来判断区分其审美形态。[23]阿·尼柯尔的看法与苏国荣先生的认识是相近的。
我国当代戏曲学者没有简单地根据古典悲剧结局多有“象征性的亮色”或“安慰性的小喜”而将其排斥在悲剧范畴之外,同时又注意到悲剧冲突的贯串性,防止把开头很像悲剧而悲剧冲突缺少贯串性,中途转入喜剧冲突的作品也视为悲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