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型性侵害
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
暴力型性侵害有如下特点:
(1)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害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本能抵抗,因此,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2)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女学生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疯狂地摧残、凌辱受害者。
(3)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得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
(4)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想一想
我国对“强奸幼女罪”是如何界定的?
2.胁迫型性侵害
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www.daowen.com)
胁迫型性侵害有如下特点: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3.社交型性侵害
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为“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社交型性侵害有如下特点:熟人之间发生,防备意识差;碍于熟人,报案的少;同一人发生的重复性较大。
4.诱惑型性侵害
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诱惑型性侵害有如下特点:贪图心理是受害之源;经济条件差的女生更容易受害;为了物质的获得会隐瞒受害事实。
5.滋扰型性侵害
滋扰型性侵害的行为,最初大多是以性骚扰开始的,如果性骚扰行为得不到制止,就会发展到性侵害。滋扰型性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滋扰型性侵害有如下特点:以性骚扰为主的伤害;一般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生的多;机智性求助和摆脱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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