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建设法治国家,十七大确定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十八大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开始被提出。政府与社会正是国家这一概念两个核心的方面,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其一,法治社会建设减轻了法治政府建设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任务,促进政府更加专注地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从学理上说,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个维度上把握国家法治实践的宏观样态,是对我国四十年来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深刻反思的结果。[43]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我国学界迅速进入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或认为社会推进型道路,或认为政府推进型道路,或认为两者相互推进型道路。[44]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道路最终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选择,这是由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特定的客观历史条件决定的。但这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模式过分依赖国家(政府)单方面的努力。存在推进动力单一的缺陷,同时也容易导致“法治共识不足、法律工具主义、制度认同乏力,司法公信缺失等困境”。[45]而2012年法治社会内涵外延的确定使得法治国家的建设不再是政府的单打独斗,而是将政府与社会共同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两者互相努力,互相促进,以共同建设法治国家。因而,法治社会概念的提出使得法治政府建设更能专注于政府法治的建设,将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的法治化与社会权力及其运行的法治化区分开来,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法治政府建设。
其二,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相互考量,共同推进。在国家治理中,事实上,治理是一个多元权威主体,国家与社会是能够有效开展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46]而国家(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即在于社会与政府建设过程中的相互考量。而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亦是如此。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建设就有可能失于片面,或者两方发力,各自为政。[47]如在政府进行法治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仅从自身考量出发,从内部视角进行制度、机构等的改革,如不考虑吸纳社会力量以参与、监督,不考虑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法治政府建设很难真正实现。又如,如果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仅仅一味地追求社会自治的建设,而忽略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能动作用,那么法治社会建设很难贯彻到位,而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也是一种阻碍。因而,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必须相互考量,如此就能共同推进、相互促进对方的建设,并最终共同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www.daowen.com)
其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相互融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很多任务与目标实际上都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而法治社会建设很大程度上又同时在建设法治政府。如在2015年12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所规定的具体任务与措施中,要求政府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全面开放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提高社会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加公众参与实效等。这些措施无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社会自治权力的运用,促进者法治社会的建设。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通过社会自治使原本应由政府管理的事务得到自律,这实际上就是社会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因而两者之间必然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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