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来源于社会,并最终要回缚于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说,是社会塑造了法律,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而不是相反。“国家的法治化,不能没有社会的参与,不能搞脱离社会的法治化。否则,法治国家就是空中楼阁,只是一种难以兑现的承诺。”[40]法治政府亦是如此。正是社会的法治程度,决定了政府的法治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无法超越它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文明程度。
其一,法治政府存在、运行于社会之中,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环境。法治政府不可能在虚无缥缈的空间存在,而是必须在现实社会中运行。现实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无可选择的环境。社会环境对于法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才能得到有效、完全的落实,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在一个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法治政府无异于对牛弹琴。即使有再好的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也无法真正运行。
其二,法治政府建设及其制度构建有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现代政府是一种有限而非全能的、公开透明的、诚信责任的、服务型的政府,其产生的很大一个原因在于社会的法治程度比较高,人们的法治意识、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比较强,从而促使政府权力不得不被关进笼子进而产生相关监督、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以满足社会需求,并最终成为法治化的政府。而逻辑上,西方国家无所谓法治政府的概念,因为在西方语境中,现代政府本身是法治的产物,因而国际上狭义的法治与法治政府具有相同的含义,核心在于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以尊重和保障人权。[41]这与当时社会具有较高的法治氛围与意识是分不开的。因而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公民当家作主的意识,使公民焕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热情,让政府权力在高法治意识、高法治热情的环境中运行,才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度创新,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加速完成。(www.daowen.com)
其三,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完善社会监督制度。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建立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色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监督和约束政府,在一个对政府没有约束或者监督能力的社会,断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社会监督具有强政治性,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展开监督活动,本身是行政监督体系的一部分。[42]社会监督包括对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和政府的方针策略进行监督,对执政党的党风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作风进行监督等,中国共产党也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而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则有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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