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6]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划定政府和社会各自的治理范围,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法治社会之“建设”,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涉及立法、司法多维度的社会法治化的整体过程。不可置疑,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全民守法的良好状态、社会生活的有序还是人民权益得到实现与保障,都是离不开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以及政府强制力的支持。

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全面建成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法治政府的职能属性,为社会的运作提供协调功能、保障功能、服务功能和推动功能。[34]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依靠法治政府的全面支持。

其一,法治社会自治能力的培养有赖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是指政府组织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应该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作出,实行依法自我管理、依法自治、依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也无法做到事无巨细、样样精通。因而当遇到某些社会问题时,社会组织通常可以将自己放在“民间社会”角色上,对于这些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将会更加了解,考虑问题也会更加细致,这种情况下得出的处理结果将会更加符合民意。因而有学者表示,“凡是社会和群众可以做的就尽量放手,做不了的,就由政府按照行政程序来承担。”[36]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划定政府和社会各自的治理范围,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社会依法自治是法治社会最主要的特征,法治社会自治能力的培养依赖于政府对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明确认知以及对双方治理范围的明确划分。政府必须主动放权,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社会可以管理的事务交给社会,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充分使来自民间社会的智慧在政府治理中创造出其应有的价值。[37]因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法治社会的自治权力与自治能力。

其二,法治社会中社会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依靠法治政府的建设。人民作为我国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因而社会民众享有广泛的权力,如社会自治权、社会公权力、社会监督权等。但绝对的权力无论是在国家机关中,还是在社会民众中,都是不可行的,它们将或滋生腐败,或权力寻租。因而权力的行使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都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即使权力主体是人民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自治权必然相应增长、发展,社会组织承担行政职能、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也会逐渐增多,对于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加以规范,或通过社会自治机制加以监督,或通过国家权力加以监督。因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管理社会事务的主体,它与社会接触最为密切,社会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监督机制,依赖于法治政府的建设。(www.daowen.com)

其三,实现法治社会的有序、公平、和谐需要法治政府的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立足于解决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其目的在于通过个体权利(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的法治化,实现全民守法的良性状态,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公平与和谐。[38]但法治社会是无法自发实现的,法治社会的有序、公平、和谐也是无法自发实现的,那么由国家(政府)主导建设法治社会成为了必然。法治社会之“建设”,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涉及立法、司法多维度的社会法治化的整体过程。[39]法治政府的建设主要立足于约束公权、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其主要目的即在于保护公民权益,为公民提供服务,建设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同时又为社会民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不可置疑,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全民守法的良好状态、社会生活的有序还是人民权益得到实现与保障,都是离不开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以及政府强制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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