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协同治理运作机制的优化

协同治理运作机制的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1]需要从民间组织的角度切入,从协作治理的角度分析中国的监管模式,并促进社会协作监管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协同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兴起为民间私营部门参与社会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协调公共事务奠定了理论基础。协同行为虽然是社会合作规制的主要行为模式,但其具体实施机制却是多样而复杂的。同时,及时的社会协同监管救济也是有效和低成本的。

协同治理运作机制的优化

随着参与式治理和社会自治走向协同式的治理模式,原始的监管模式面临着进行空前的改革。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目标,协同治理是政府与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甚至私人组织和公众之间的更全面的协作。[81]需要从民间组织的角度切入,从协作治理的角度分析中国的监管模式,并促进社会协作监管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具有多元化主体、权力扁平化、行为合作化、机制整合化等特征的协同治理对于社会合作规制的产生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协同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兴起为民间私营部门参与社会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协调公共事务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一,多中心监管主体。社会协同监管的主体可以是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传统的行政机构,例如政府机构,或者是传统的行政机构和社会机构的协调员,表现出多元化和多中心的局面。然而,在传统的行政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主体,特别是社会组织,在其中占据着首要和基本的位置,是社会协同调节的最重要主体。这不仅是因为在社会合作监督中,社会组织已经按照组织逻辑和运作机制变成了“自组织[82],而且还因为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是任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和社会组织的成熟度程度决定着国家社会的成熟度,但是,“自组织”并不完美,一旦发生信任与协调机制的危机,就有必要让“其他组织”,即国家或政府成为监管主体。但是,国家或政府作为合作伙伴的角色可能起到倡导作用。总之,与传统的政府机构“单中心”主体模型不同,社会合作监管主体充分体现了“多中心”的精神实质。

其二,协调的监管行为。社会协同监管行为主要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内部”“自律行为”和社会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和共识行为。对于某些公共事务,由于社会主体能力的限制或监管失灵等,需要与国家或政府协调监管行动。协同行为虽然是社会合作规制的主要行为模式,但其具体实施机制却是多样而复杂的。(1)大多数协同行为的实施主要基于监管机构之间的共识和信任。“信任的存在可以使关系变成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关系,并可以产生共同行动的协同行为。”[83]可以说,社会协同监管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其深度决定着社会协同监管行为的实施是否成功及其效果如何。(2)一些协同行动的实施主要取决于社会压力,例如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内部监督和同伴监督。(3)一些协同行为需要社会自治甚至公共权力来实施。前者包括对社会组织成员因成员身份享有的各种权益的惩罚,包括各种形式的惩罚,财产惩罚、行为惩罚等,最严重的惩罚如除名以剥夺其任职资格。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社会协同监管责任因为协同治理是共同承担责任的治理结构而变得复杂。一方面,社会协同控制的责任不仅包括滥用社会权力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还包括负责非法行使权力的国家机构或授权组织,应依法负责。除此之外,国家或政府机构最终是负责任的担保人。另一方面,社会协同监管的责任是多种多样的,这意味着责任形式、责任机制和责任来源的多样性:责任形式不仅包括国家赔偿、补偿和行政处分等,而且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在协同行为中对会员资格的惩罚和道德责任;问责机制的多样性,包括国家一级的制度化问责机制,还包括复杂的社会问责方法;责任来源的多样性,包括法定责任,但更多是可预见的责任,甚至是道德责任。(www.daowen.com)

其四,协同高效的监管。社会协同监管的救济是一种协同性的救济,它在主体、途径和方法等许多方面进行。从解决的角度来看,它不仅包括传统国家或政府机构实施的救济,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救济。从救济渠道的角度来看,它不仅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补偿,还包括自我调解,包括例如民事仲裁和民事仲裁。在救济方面,它不仅包括正式机制,例如合同履行义务,赔偿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赔偿,还包括非正式机制,例如自我谈判、协商、谴责和公开等。同时,及时的社会协同监管救济也是有效和低成本的。在发生社会协调法规纠纷后,通常首先通过自我协商调解和内部解决来解决冲突,因为自救过程很简单并且各方自愿接受,所以即使自协调失败并且涉及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这也是各方都愿意采用的解决方案,而且结果会更轻松及时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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