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务的委外,即政府业务的委托和外包,也可以称作民间政府业务的委托办理,“其意指透过政府部门与民间部门签订契约关系,由政府提供经费或相关的协助,由民间部门履行契约中的规定项目或对‘标的团体’提供服务,并在契约中载明双方的职责、义务、期限及标的团体人数。”[2]在行政任务外包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具有服务监督和绩效评估的功能,包括商业组织或各种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私权利主体主要负责提供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奉行大政府的模式,政府不仅包揽了所有的公共事务,而且采取政府直接生产的模式,从政策研究到技术开发,从居家养老到教育医疗,从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维护到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供给,都由政府或政府创设的各式各样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供给职能。但事实证明,这种高度行政化的供给机制不仅运营成本很高,而且在服务质量、服务效益等方面亦难尽人意,至于服务的针对性、丰富性、多样性、创新性、人性化等更是相距甚远。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展,原有体制所造成的供给不足与公众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的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引入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的模式,将部分政府业务转由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等民间组织供给,政府则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政府由直接生产经营转向民间生产、政府购买。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在进一步推动政府业务领域的民间投资。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理念的确立与运用,对于推动政府机构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创新公共行政与公共服务的体制和机制,拓展政府公共服务的空间,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培育非政府组织等中介服务组织都具有极大的意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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