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域外政府协议制度及其在美国、西班牙和日本的实践

域外政府协议制度及其在美国、西班牙和日本的实践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政府协议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西班牙和日本等。(二)西班牙协作协议制度西班牙的政府协议制度被称为“协作协议制度”,主要体现在《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中。该法第8条“协议的效力”还规定了协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机制。(三)日本跨区域行政协调制度日本的政府协议制度表现为跨区域行政协调制度。

域外政府协议制度及其在美国、西班牙和日本的实践

政府协议在域外有较长的历史,其相应制度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对于政府协议缺乏统一的组织法程序法规范,单行立法也较为笼统,实践中政府协议又存在诸多问题,在如此情况下,为了推进我国政府协议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对政府协议制度进行完善。域外政府协议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西班牙和日本等。

(一)美国州际协定制度

美国政府的政府协议最初起源于北美殖民时代,其功能是化解北美各州之间出现的边界争端,基于这一历史原因,美国的政府协议主要体现在州际协定制度中,20世纪20年代以来其作用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48]美国州际协定的法律基础是《联邦宪法》第1条第10款第(3)项,该条规定:“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意味着允许各州在国会同意的前提下缔结协定,以协调州际关系。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州际协定高于与其条文相冲突的州法,一旦加入了州际协定,缔约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放弃契约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单方面对州际协定的内容进行更改或者是撤销。此外,美国州际协定的主要条款,缔结、修改和终止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具体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使得州际协定在当代美国的新联邦主义背景下,成为实现州际合作和解决州际争端的最为重要的机制。[49]州际协定制度的发展对美国各州的融合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西班牙协作协议制度(www.daowen.com)

西班牙的政府协议制度被称为“协作协议制度”,主要体现在《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9年)中。该法第3条“总则”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合作和协作原则处理相互间的关系,并按照效率及服务于公民的原则进行活动。”为协作协议的签订奠定了基础。该法第6条“协作协议”专门对协作协议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最高行政机关或隶属于之或与之相关的公共行政机构可以与自治区行政机关的相应机构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签署协作协议。”随后第2款规定了协议文本的格式化内容,具体包括:“(1)签署协议的机构及各方的法律能力;(2)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3)资金来源;(4)为履行协议所需进行的工作;(5)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工作机构;(6)有效期限:如缔约各方同意,所确立的有效期限不妨碍协议的延长;(7)前项所述原因之外的终止以及因终止而结束有关行为的方式。”该法第8条“协议的效力”还规定了协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机制。

(三)日本跨区域行政协调制度

日本的政府协议制度表现为跨区域行政协调制度。关于跨区域行政协调制度,日本《地方自治法》[50]第252条第14款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与另一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将一部分事务委托给另一个地方政府处理;该法第284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之间可通过协议,共同设立一个被称为“部分事务组合”的组织来专门处理地方政府部分事务;该法第252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间通过协议设立协议会来处理地方跨区事务、联络和协调和制定跨区域的计划;该法第252条第7款至第13款规定,地方政府之间可通过协议共同设立委员会并安排专职委员。除《地方自治法》之外,在日本其他法律如《防水法》《消防法》中也规定地方政府间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管理跨区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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