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下,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然而,“职责分工不能排除地方政府在执行职务时彼此之间的合作,因为这种合作同分工一样也有必要”。[1]在以往关于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中,学界往往更加重视地方各级政府彼此之间的职能分工,而对其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关注较少。[2]作为对地方各级政府彼此协作互助起到重要作用的行政协助行为,亟待深入探究。
政府间协作,又称政府合作或府际合作,是指互不隶属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共同的行政目的而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以各种形式开展的协作配合。[3]“协作”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协调性,而前者更强调主体之间的层级性、服从性。政府间协作被广泛运用于地方政府开展行政活动的实践之中,根据合作主体相互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政府间协作划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政府间协助,又称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另一行政主体协助其行使行政职权,以实现其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政府间协作方式最为灵活,被协助主体和协助主体都有较大的自主性且两者地位不同,前者处于主要地位,后者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因而合作主体间的联系也最为松散。其二,政府间协商,是指不同的行政主体就某些共同的公共事务进行磋商,而磋商的结果一般是签订政府协议。由于存在着约束协作各方行为的政府协议,故各合作主体的联系较为紧密。其三,政府联合行政,它是一种合作各方联系最为紧密的政府间协作形式,其中有行政行为意义上的联合与行政机构意义上的联合两种类型。由于合作各方需要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甚至是共同组建新的联合行政机构,因而联系最为紧密。本章将详细阐释上述三种政府间协作类型的具体内容。(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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