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限政府理论是行政职能转移的理论基础。[81]因此,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即控制国家,限制政府,约束官员。传统的“大而全”的政府往往更容易出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人们阐发了以“有限政府”为核心理念的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在内的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迄今为止,“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约束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理念。
有限政府理论是行政职能转移的理论基础。“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81]因此,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即控制国家,限制政府,约束官员。正如洛克所主张的:政府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它除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就需要理性地弱化直至放弃不该由政府行使或者说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的职能,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搞好服务、协调、监督等职能。传统的“大而全”的政府往往更容易出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人们阐发了以“有限政府”为核心理念的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在内的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迄今为止,“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约束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理念。
按照杰弗逊的思想,“最好的政府只能是最遵从民意的政府”或“最好的政府只能是权力受到最严格限制的政府”。[82]在法治社会,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内部的权力均衡,对政府权力进行分立以实现均衡,分权体制是实现内部权力制约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政府与市民社会的权力制衡,通过民主政治制度来实现,选举制度和代议制度是实现外部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当权力不受限制时,就可能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政府亦然。对政府进行制约反映了社会对民主政治的诉求,而最终只有通过法治,方能实现这个目标。(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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