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行政职权行使权的转移,行政委托的行使并不是依政府组织的意思而随意进行的,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委托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政府组织是法律的产儿,正如公司是它的章程的产儿一样”“政府组织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62]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的有关行政委托的规定也大多作出了这样的安排,比如,《行政处罚法》第1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二,委托的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可以委托,但并不意味着政府组织的所有权力都可以进行委托。政府组织所委托的行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组织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政府组织委托社会组织行使的权力必须为该政府组织实际拥有,政府组织不能把本机关没有的行政权力委托给社会公共组织行使。(2)政府组织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属于相对次要的、从属性的职权。政府组织不能将自身本质的、主要的行政职权委托给社会组织代为行使,因为每一个政府组织都是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而依据法定程序设置的,其依法拥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职责,如果把自身主要的行政职权委托给社会组织行使,那么该政府组织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可言了。[63](www.daowen.com)
其三,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尽管不具有政府组织资格,但它毕竟是代表政府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实现行政职能,如果受委托的组织不具备相应的完成行政任务的条件,则不能委托,因为在此情况下难以保证管理的质量。[64]因此,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遵循一定规则。这些条件大致包括:(1)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委托职权所要求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和设备。[65]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不得进行再委托。[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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