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委托及其他相关概念的优化解析

行政委托及其他相关概念的优化解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协助不发生行政权转移,而行政委托发生行政权转移。法律责任不同,行政协助的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或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中作出委托行为的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指定管辖依据的是一种层级指挥权,被指定主体必须接受,而行政委托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成立。行政职务代理基本发生在国家公务员之间,而行政委托大多发生在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个人不能参与其中。

行政委托及其他相关概念的优化解析

(一)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

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虽然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行政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分辨。加上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于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且学术界对行政协助的探讨又极少,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有必要了解行政协助的概念及其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协助是指政府组织在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时,可以依法请求有管辖权的政府组织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制度。[5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理,行政协助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政府组织无法自行执行职务。(2)由于事实上的原因,政府组织无法自行执行职务。(3)政府组织执行其公务还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而该事实材料又不得由其自行调查和索取。(4)政府组织执行其公务所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为被请求政府组织所占有。(5)政府组织执行公务,显然比被请求行政协助办理需付出更多费用。

行政协助与行政委托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53]:(1)发生的主体不同。行政协助发生在政府组织之间,而行政委托发生在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54]。(2)行为的名义不同。在行政协助中,协助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而在行政委托中,受托者是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55]。(3)效果不同。行政协助不发生行政权转移,而行政委托发生行政权转移。(4)法律责任不同,行政协助的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或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中作出委托行为的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56]

(二)行政委托与行政指定管辖(www.daowen.com)

行政指定管辖是指,对于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行政主体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它们的上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领导权,以决定书的形式,对管辖权作出指定的具体的内部行政行为。[57]在实践中,指定管辖与行政委托极易相混淆,需要对此加以识别。具体而言,两者具有如下几个区别[58]:(1)以两个政府组织之间是否有合意为标准。行政指定管辖依据的是一种层级指挥权,被指定主体必须接受,而行政委托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成立。(2)以上级政府组织是否转让了“职权的行使权”为标准。在行政指定管辖中,下级政府组织本身就对该项事务具有管辖权,只是与其他政府组织发生争议,才需要上级政府组织指定,而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具有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职权享有者才把该项职权的行使权转让给该受托组织。(3)以上级政府组织实施行为的方式为标准。行政指定管辖实质上是一种单方行为,在形式上大多采用的是“决定”“命令”等方式,而行政委托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行为,在形式上大多采用的是“委托函”“合同”等方式。[59]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职务代理

行政职务代理是指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公职人员由于某种原因,造成职务无人履行或无法直接履行时,将职务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法定程序授予担任其他职务的公务员行使。[60]通常发生在国家公务员之间,代理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其代理行为负责。[61]行政职务代理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职务代理、指定职务代理以及委托职务代理。行政职务代理与行政委托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1)发生的主体不同。行政职务代理基本发生在国家公务员之间,而行政委托大多发生在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个人不能参与其中。(2)发生的依据不同。行政职务代理发生的依据有多种,既可以是法律事先规定的,也可以是相关主体的指定,或者国家公务员的委托,而行政委托的发生依据只有一种,亦即政府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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