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委托进行全面规定,些许的法律规范也大多散落在《行政处罚法》等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中,甚至有学者认为,行政委托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权宜之计。[45]因此,在实践中,行政委托的运行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支撑,如此方可证成其在我国的正当性。简而言之,其理论支撑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和治理理论两种。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12世纪50年代由公共选择学派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之一。所谓“公共选择”,即通过集体行动和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产品的需求、供给以及产量,它是对资源配置的一种非市场选择,实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政府的选择。[46]其将理性经济人的范围拓展至政府及其官员,指出政府官员与一般人一样具有利己动机,他们会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最终将导致政府失灵。摆脱此种困境的最好出路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将政府的一些行政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以建立起公私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47]在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下,政府组织可以将一些不必由自己亲自履行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的行政任务委托给一些社会组织去行使。这样不仅可以缓解政府组织的压力,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弥补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应所带来的供给不足、效能低下等弊端,继而改善行政服务质量。[48](www.daowen.com)
(二)治理理论
治理(governance)一词自1989年世界银行讨论非洲的发展问题时首次提出以来,就被广泛地运用到政治学研究中,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的流行术语。治理是与统治相对应的,与统治强调“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不同,治理更具有普适应,其追求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始终是一个协调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共识的协商过程。[49]公共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并非“单打独斗”,各种企业、组织以及普通大众等社会公众力量都可以参与当中[50],私人力量不再是纯粹机械地服从权力的客体,而是以辅助者、缔约者、供给者、交易者、受托者等多重灵活角色与行政机关一起分享公共治理任务。[51]从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其可以为我国行政委托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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