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授权”本身的多义性,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授权的理解也存在诸多不同的讨论。不同的学者站在不同的领域中讨论行政授权的问题,有学者选择从行政组织的角度出发,有学者则是从行政行为方面入手,而更多的学者选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讨论行政授权问题。[6]目前国内关于行政授权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授权,即法律法规直接将某些行政职能及行政权授予政府组织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第二种观点主张行政授权是指政府组织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方),后者据此以自己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7]第三种观点提出,行政授权强调非政府组织被赋予行政权力,被授权组织必须以政府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因而,它既包括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的授权,又包括政府组织对它们的委托。[8]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行政授权是指政府组织依法把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有关组织的行政行为。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解释是“行政授权是政府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将行政职能一部分或全部授予不具有该项职权的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9](www.daowen.com)
通过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混淆了法定授权、行政授权以及行政委托三者之间的界限。[10]另外,非政府组织获得其以前所没有的独立的行政权力,并不是行政授权的全部内涵。行政授权还应当内在地包括使得非政府组织,即被授权组织取得政府组织的资格这样一层含义。这就意味着获得了行政权力的非政府组织并不必然都是被授权组织,只在获得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取得了政府组织资格的非政府组织才是被授权组织。在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授权”的授予仅仅是行政授权的表层含义,而“政府组织资格”的赋予才是“行政授权”的深层本质。[11]据此,我们可将行政授权定义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直接为非政织织设定行政职权或者政府组织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将行政职权授予给非政组织的一种法律行为或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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