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权力行使方式之规制。传统上,行政权一直由政府组织所有,其他社会主体决不能有所染指。但是在现代社会,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行政事务日益增多且日趋专业化,而政府组织由于编制、经费等因素的限制,依靠自身的力量有时难以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并且,行政不同于立法和司法,它具有预期性弱、变动性强的特性,实践中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正基于此,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这种行政职权之转移成为一种必要。[1]这也产生了关于授权、委托与职能转移之问题。
授权,即授予权力,行政授权体现了一种体系内的权力分配关系。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政府组织往往倾向于将本来应当由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授出,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这种将行政职权授出的行为能够极大地降低行政成本并提高行政效率。为规范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行政授权现象,需对行政授权的概念进行明晰,区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立法授权等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对象。
委托,即委任、托付,行政委托体现了一种体系内的权力移转关系。在行政管理内容越来越向全面化发展的趋势下,我们对政府也提出了精细化、精简化的管理和组织要求,这就产生了行政委托现象,将政府的部分职责委托给更专业或更高效的组织完成。规范法治政府的行政委托,需要从行政委托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出发,明确行政委托的条件和对象,并对行政委托实施有效监督。(www.daowen.com)
政府职能转移是政府最优规模的找寻过程,即政府对外让渡部分职能。一般而言,政府规模与职能呈正相关,于是通过控制职能来控制规模就成为一些国家的政策选择。法治政府的行政职能转移必须坚持四个基本路径原则:政府主导原则、法治原则、目的性原则、渐进性原则。只有在这四个原则的指引下,政府职能的转移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法治国家要求政府权力运行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规范的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政府职能转移能够充分提升政府效能,促进法治政府高效规范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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