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责任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行政责任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鉴于行政契约本身的“行政性”,基于违反行政合同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仍可当作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为侵权责任所涵盖。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惩罚性,也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补救性,而是具有两种性质。而且在程度上,其惩罚性低于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衔接关系。”

行政责任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基于行政职权活动本身的特殊性,笔者倾向于将行政责任定位于侵权责任之范畴——尽管随着行政契约在行政领域的广泛适用,不排除行政主体有产生违约责任之可能性。但鉴于行政契约本身的“行政性”,基于违反行政合同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仍可当作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为侵权责任所涵盖。

(一)行政责任之界说

基于行政责任之侵权责任本性,笔者倾向于将行政责任界定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造成公民权益贬损或损害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但基于“行政”与“责任”本身的多义性,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种观点。

其一,“行政主体责任说”。该观点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不包括相对人。其二,“行政相对人责任说”。该观点认为,行政责任仅仅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责任。其三,“共同责任说”。该观点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行政责任主体不仅仅只包括行政主体,还应当包含行政相对人。譬如,罗豪才教授从“平衡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法不仅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还制约行政相对人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

(二)行政责任之特征(www.daowen.com)

行政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也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其一,主体特征。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公务人员才能实现,也就是说,行政公务人员具体代表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其公务行为往往就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因此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违法也就表现为行政主体违法,其责任也就是行政责任。[61]

其二,法律属性。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它是由法律规定的且由法定机关认定与追究,是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法律属性表现在它是一种法定的消极评价,承担这种消极评价的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必须履行后续义务。

其三,独立秉性。行政责任是不同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在责任主体、逻辑前提、追究机制、责任形式方面皆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包括四点:一是就责任主体而言,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且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就逻辑前提而言,承担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为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逻辑前提为实行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应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逻辑前提则是违反法定、约定义务或者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三是就追责主体而言,行政责任可由特定行政机关、法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国家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则只能由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予以确定,民事责任可由法院或仲裁组织予以追究;四是就责任形式而言,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追偿、责令辞职、取消授权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则主要包括刑事处罚和非刑罚处罚方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则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形式。行政责任的诸多不同点表明,行政责任具有独立的内容和价值,其他法律责任不能取代它,当然,它也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惩罚性,也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补救性,而是具有两种性质。而且在程度上,其惩罚性低于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衔接关系。”[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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