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的分析介绍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的阶段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对独立的价值和规则体系,其能对整个行政程序产生重大影响。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明身份的方式通常包括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工作证件等。如果没有任何方式表明行政主体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资格和管辖权,在程序上应认定为违法。行政主体负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的义务。行政回避制度是保证行政行为结果公正的需要。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的分析介绍

立基于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行政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亦衍变出了相关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的阶段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对独立的价值和规则体系,其能对整个行政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相较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具体化。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概括,存在多种阐释。结合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我们认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一)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将相关事项和权利以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制度。行政告知的内容涵盖如下方面。

其一,告知行政主体的身份。告知行政主体的身份,又称表明身份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决定、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以适当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证明自己享有该项职权和作出相应行政决定之资格的原则与规则之总称。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明身份的方式通常包括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工作证件等。如果没有任何方式表明行政主体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资格和管辖权,在程序上应认定为违法。

其二,告知行政相对人其在行政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权利。行政主体负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的义务。行政主体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聘请律师、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等程序性权利。

其三,告知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最终体现。如果行政主体未送达并告知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就无从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无法履行行政决定。所以,行政主体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决定,比如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行政许可,给予行政相对人何种行政处罚,等等。

其四,告知行政相对人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涵盖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有关的其他事项,如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和期限等。

(二)听证与辩论制度

听证与辩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先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机会,即依照法定方式与程序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各种规范和规则之总称。其促使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上的权利来维护自己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定较为全面、成熟的是1946年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我国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也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其后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都有相关规定。尽管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目前比较有限,但总的趋势是在逐渐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www.daowen.com)

一般而言,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向行政相对人通知有关听证事项。当行政相对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时,行政主体应该在举行听证会前的法定期限内通知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会的材料。通知有关听证事项是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听证权的前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人代理进行听证。因为,听证是一项法律性较强的工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缺乏法律知识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获得法律帮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公开举行听证会。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事项,一律公开举行听证会,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并且在听证的过程中主持人必须要保持中立性。最后,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的过程必须有书面的记录,听证笔录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审核无误并签字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必须依公开听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以后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若存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应主动或者依有权机关之决定终止职务活动之各项规范或规则的总称。

行政回避制度同样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中的一个重要规则是“任何人都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回避制度是保证行政行为结果公正的需要。因为要实现行政行为的结果公正,在行政程序中实行回避制度是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要求。如果行政程序的主持人与行政程序的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主持人就有可能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至少可能给人以这样的怀疑。所以,凡是与行政程序的结果可能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主持行政程序的进行,也不得对行政程序的发展施加任何影响。

(四)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政策性、公益性考虑因素等理由的法律制度。行政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理由和正当性理由,该制度的价值在于:(1)督促行政主体思考同时表明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在理性考虑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决定,进行严密的、充分的理由证成,减少和避免作出武断的、专横的行政决定。(2)使行政相对人有机会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以及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实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理解、信任和合作,改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其认为有充分理由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3)体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时行使法律救济权利提供便利。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才能判断是否应该服从行政决定,才能有针对性地反驳行政决定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供法律救济的理由。

(五)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主动或者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并获取行政活动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法律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主动公开之范围、应申请公开之范围以及免于公开之范围。同时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之规定,行政主体公开行政信息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与平衡、准确与及时及信息协调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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