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为、程序和责任的优化方案

行为、程序和责任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必须明确行政责任的意涵、构成、归责原则和承担形式,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政府行政行为正义、程度正当、问责严格三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机制体系。

行为、程序和责任的优化方案

政府权力这一抽象概念,往往需要通过政府行为进行具体化,进而对社会生活产生现实作用,以实现其权力目的。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成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证成,需要规范政府行为,保证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种规范,不仅体现在对政府行为本身目的、形式和方式上正义的要求,也体现在政府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以及政府行为实施后的行政责任分配承担上。其一,政府行为就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以政府名义所作出的行为的总称。政府行为正义,即政府行为之正当性。这既是行政权力运行及其过程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取向,也是政府行为及其过程的价值评判。就其内涵而言,政府行为正义首要内容是目的正当,它关乎政府行为之公共利益本位与合立法目的之属性。就其性质而言,政府行为正义属于法律正义的范畴,因此,政府行为正义又可以合乎逻辑地分解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因此需从政府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对政府行为之目的正当性和形式正义进行分析。其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步骤、顺序等过程,而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活动过程的结果。现代法治政府的构建不仅要求作出结果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而且要求作为过程的行政程序也必须合法且“恰当”。符合正义的现代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确立行政程序正义原则,对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价值进行明晰,追溯正当程序的历史源流,确定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制度。其三,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政府作为必要的“恶”,往往是公民权益最强大的潜在威胁者——行政侵权几乎与行政本身如影相随,行政在给广大公民带来秩序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同时,稍有不慎,也会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因此必须明确行政责任的意涵、构成、归责原则和承担形式,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www.daowen.com)

政府行政行为正义、程度正当、问责严格三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机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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