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提道:“个人在组织内寻求发展的政治行为使其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寻求个人发展上,而不是用来完成指定的任务,这将导致整体组织效率的降低,当官员对其职位的忠诚超过了他对民选政府的忠诚,并热衷于和其他部门及机构的竞争时,管理就可能达不到最佳点。”[90]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传统上仅关注个人伦理建设已不能完全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因为行政管理不仅是个人的行为,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组织行为,行政组织伦理主要包含与组织制度、组织程序相关联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行政管理本身是将各种矛盾和冲突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活动。依照正当程序进行组织管理才能保证行政权力在法律的轨道内行使,才能使公众对行政的权威产生信任。因此,行政组织伦理必须坚持程序公正。除此之外,行政组织利益的伦理取向一方面要防止群众利益内容的扩大化和私利化,另一方面要整合各个方面的伦理规范,保证组织最大限度地统一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为此程序设计不能仅仅考虑个人控制产生效率,而要更多地考虑公共目的。
(二)民主责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是由被统治者所授予的,即社会是为人民的公意所控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因此,行政机关也就是政府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负责,这也就是所谓的公共责任。这种公共责任还要与民主原则相结合,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进行公共管理时,其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最终的价值取向要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且在工作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91]一般而言,在政府公共事件中,政府因其过错行为向公众道歉,即属于民主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www.daowen.com)
(三)组织信任
信任是一个组织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其之所以成为组织的重要基础。通常而言,组织信任在以下三个方面影响着组织的管理:其一,组织信任程度高可以降低组织管理的成本;其二,组织信任可以增加组织成员自发的社会行为;其三,组织信任可以进一步提升组织权威。而行政组织信任具体包括行政组织之间的信任、行政组织与公务员之间的信任、行政组织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三者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的效率,从而保障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四)制度激励
制度激励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与管理体系,将人员对组织的承诺最大化的过程。激励制度一旦建立,它就会内在地作用于组织系统本身,从而提升组织成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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