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后果救济法则及优化策略

行政后果救济法则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服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后果救济法则及优化策略

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请求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法就是规定有关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行政救济法典,有关行政救济的内容散见于各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根据救济的不同途径,可以将行政救济法则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行政内部救济法,二是司法救济法,三是混合救济法,四是仲裁救济法。这四类路径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行政救济体系。

(一)行政内部救济法则

就其性质而言,所谓行政内部救济,即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处之活动及其过程。而行政内部救济法则是指规范行政内部救济的主体、管辖、程序、责任等一系列事项的法律规范。在我国,行政内部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以及行政补偿等几种形式。

其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81]我国目前关于行政复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本章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以及法律责任等。

其二,行政申诉。根据《辞海》的定义,行政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因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处分不当而遭受损害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变更处分或赔偿损失的请求”。[82]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申诉制度主要有公务员申诉、教师申诉以及学生申诉。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的主体、管辖、受案范围、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

其三,行政信访。行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83]——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信访所作的界定。行政信访既是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救济途径,又是政务监督的重要形式。我国目前关于行政信访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5年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访条例》。其主要规定了信访的原则、渠道、申请、受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司法救济法

一般而言之,司法救济意指通过司法的通道来对行政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借此对相对人因行政侵权行为所遭遇的损害提供救济的活动。这种活动属于司法权之于行政权的规约过程。在我国,行政侵权之司法救济通常就是指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服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www.daowen.com)

目前,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众多,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撤诉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含:(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的管辖。(4)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5)行政诉讼的证据。(6)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7)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8)行政诉讼的执行,等等。

(三)混合救济法

一般情况下,行政侵权行为都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这时候国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实践中行政侵权行为以及国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我国法律为相对人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提供了多种可能的路径,行政赔偿可以说是兼具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双重属性,故此,其又称之为混合救济。

作为一种国家赔偿形式,行政赔偿意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相对人一方的损害后果,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在我国,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等。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赔偿的主体、事由、形式、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

(四)仲裁救济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型,社会资本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不断加深,但是这种合作行政的性质却一直未有明确,有学者认为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因而其合作的性质应为行政合同性质,也有学者认为双方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因而应为民事合同性质,如此由于合作行政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了其救济方式上的差异,目前国际上惯用仲裁的方式来对此予以救济。

目前,我国立法上虽然并未明确仲裁救济的方式,但是实践中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这种救济途径,比如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PPP仲裁中心,致力于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PPP项目争议。除此之外,《仲裁法》也并未对合作行政纠纷适用仲裁救济设置根本性障碍。为此,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通过修改仲裁法或者在合作行政相关法律规定中设置可以适用仲裁的条款,来将仲裁手段明确列入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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