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法则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又分为四类:一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立法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是规范行政调裁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是规范行政督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创制性行政法则
创制性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活动过程及其后果之总称。[50]而所谓创制性行政法则就是指规制或者规范创制性行政行为及其运行程序以及对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规章等施行监督审查之法律、法规的总称,在我国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规章制定条例》等。[51]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重大行政决策法则。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设计方案、抉选策略等方式行使行政职权、达成行政目标之活动及其过程。[52]重大行政决策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确定目标、拟订方案、优选方案和方案决定等内容,其既决定着行政决策科学、合法、合理制定,也影响着行政决策的功能发挥。[53]因此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法则运行程序的规制也至关重要,为此我们主要从立法、行政与司法等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行为本身以及运行程序等施以控制,具体而言,立法控制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决策进行规约与监控[54];司法控制就是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决策制定程序、行政决策内容以及行政决策实施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裁判[55];行政控制就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之合法性实施监督。[56]行政决策是最为重要的行政创制行为,行政决策规则在行政过程控制规则中也居于重要地位。
其二,行政法规、规章的创制法则。行政法规意指国务院为达成特定行政目标,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制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57]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之规定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8]行政法规、规章的创制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行使职权、达成行政目标之全部活动及其过程的总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制是指对制定、修改、废止行政立法的全部活动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审查的活动,在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主要由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构成。其中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将行政法规、规章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制度施行的前提,审查机关主要通过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来对该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其不适当,则可以撤销该行政法规、规章。
其三,行政规则的创制法则。行政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决定、命令之总称。[59]行政规则的创制是指行政主体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则的全部活动及其过程,行政立法法中对行政规则创制的规定主要包括创制的主体、程序以及文本格式等。行政规则的规制则是指有关机关通过对行政规则创制活动及其过程的监督审查,来保证行政规则之制定主体及其权限、程序、内容均合法、合理。在我国,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三者来对行政规则进行有效的规制。
其四,行政规划的创制法则。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对未来行政事务的部署与安排等方式行使行政职权、达成行政目标之活动及其过程。[60]尽管从学理上而言,行政规划并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但从本质上看,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的本质属性,如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对于行政规划的创制与规制也可以被列入广义的行政立法法的调整范畴。对于行政规划也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对其行为之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
(二)执行性行政法则
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法律等,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下达的政策决策等贯彻落实,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行政执行法是规制行政执行权及其运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根据行政执行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执行法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侵益性行政法则。所谓侵益性行政执行法,是指对旨在剥夺、限制相对人权益或对其权益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的行政方式及其过程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总称。[61]在我国,侵益性行政执行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其具体内容包括:(1)侵益性行政方式的设定权。(2)侵益性行政方式的适用法则。(3)侵益性行政方式的实施程序。(4)实施侵益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其二,惠益性行政法则。惠益性行政执行法意指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增量效果的行政活动及其过程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总称。[62]在我国最典型的惠益性行政执行法就是行政许可法,其一般通过授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之资质来实现其行政目的。惠益性行政执行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惠益性行政执行行为设定与实施的原则。(2)惠益性行政行为执行的方式。(3)惠益性行政执行行为实施的程序。(4)滥行惠益性行政执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其三,互易性行政法则。所谓互易性行政执行法是指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契约、行政协商等合意互惠之方式,行使行政职权、达成行政目标之活动及其过程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总称。[63]通过定义可知,我国的互易性行政执行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而法律规范对于互易性行政执行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行使互易性行政行为的程序。(2)明确设定与实施互易性行政执行行为的原则。(3)规定对互易性行政执行行为的救济等。(www.daowen.com)
(三)调裁性行政法则
行政调裁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被授权的组织,依照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调裁性行政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调解、仲裁以及裁决等活动内容、程序以及对其调裁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调裁性行政法则包括三个部分,即行政调解法则、行政仲裁法则以及行政裁决法则。
其一,行政调解法则。所谓行政调解法则是指对行政机关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帮助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的活动的过程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行政调解法则的内容应当包括:(1)行政调解的原则,如合法、合理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效益原则。(2)行政调解的主体,包括享有行政调解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及其人员。除此之外,随着市场经济及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还可以考虑赋予非营利性组织和具备调解条件和能力的社会团体的行政调解主体地位。(3)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及行政纠纷等。(4)行政调解的效力,即行政调解的效力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承认,如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或拒不执行,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除此之外,行政调解法则还应当包含行政调解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64]
其二,行政仲裁法则。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65]而所谓行政仲裁法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行政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1)行政仲裁的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2)行政仲裁的原则,如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注重调解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等。(3)行政仲裁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等。(4)行政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66]除此之外,行政仲裁机构的组成、行政仲裁的具体程序、行政仲裁的法律后果等也属于行政仲裁法则的规范内容。
其三,行政裁决法则。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裁决法则是指规范行政裁决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其包括:(1)行政裁决的原则,包括裁决有据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终裁原则等。[67](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行政机关。[68](3)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包括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民间纠纷等。(4)行政裁决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通知、答辩、调查、审理和听证以及裁决等。(5)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如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内容。
(四)监督性行政法则
所谓行政监督法则,即享有行政监督权的行政主体运用督促、检查等行政方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达成行政目标或效果之行政活动及其过程。[69]在我国,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调查、行政检查以及行政监察等。
其一,行政调查法则。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讯问、检查、调取资料等方式行使职权、达成行政目标之活动及其过程。[70]行政调查法则的内容包括:(1)行政调查的主体,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调查的原则,如调查法定原则、职权主义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等。[71](3)行政调查的方法,如询问与讯问、调取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鉴定与听证等。[72](4)行政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的启动、事先通知当事人、表明身份、搜集信息、权利告知、作出调查记录或报告。[73]除此之外,行政调查法则还包含行政调查的范围、行政调查的救济等内容。
其二,行政检查法则。行政检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74]。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行政检查法,但行政检查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75]具体而言,行政检查法则的内容包括:(1)行政检查的主体,即享有某项行政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76](2)行政检查的内容,包括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以及相对人是否执行行政决定。[77](3)行政检查的程序,包括事先通知、表明身份、实施检查、作出结论、事后告知以及信息公开等。[78](4)行政检查的规制,如行政检查设定权、行政检查之范围与手段、行政检查侵权之救济等。[79]除上述事项以外,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基本原则等也属于行政检查法则的内容。
其三,行政监督法则。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80]尽管在2018年的国家《监察法》出台之后,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随即废止,但行政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依然存在。宪法、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于行政监督也均有所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监督规范体系。一般而言,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绩效考核监督,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等,以及土地督察、环境督察等专项督查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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