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是法治政府原则焕发生机的重要环节,如若一条原则不能被适用,那么其仅仅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虽然其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可能已经不具有实效了。[41]然而,法治政府原则之适用并非毫不受限,而是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条件以及方法。
(一)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具体包括:(1)平等原则,即法治政府之原则对全体公民是统一适用的,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承担同等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有不受法治政府原则约束或追究的特殊公民。(2)在法治政府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适用法治政府原则的过程中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根据,并且要把法律作为判定行为合法、合理等的唯一标准和尺度。(3)独立适用原则,即首先适用法治政府原则判定行政机关行为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机关,其次该机关必须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组织、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适用并非其适用过程不受监督,其依然要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二)适用条件(www.daowen.com)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治政府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而言:(1)穷尽规则,即有规则适用规则,只有在无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为了弥补“规则漏洞”,法治政府原则才可以作为某种手段发生作用。[42](2)实现个案正义,原则的适用本质上还是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适用规则则不需要进行正确性审查,但若某一个个案适用规则将导致极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就应对该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以立法手段审查,其次以法官“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原则作出适用的标准。(3)更强理由,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想排斥规则而优先适用法治政府原则,如果提出的理由与适用相关规则相比更弱的话,那么适用法治政府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43]为此,要求若无更强理由,不得适用法治政府之原则。
(三)适用方法
法治政府原则的适用方法是指在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政府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法治所采用的方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方法:(1)演绎推理法,即首先掌握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其次全面了解政府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最后推导出相关原则是否能运用于该行为的结论。当一般的法治政府法则与法律、社会正义、公共福祉等相矛盾、相冲突时,具体的法治政府法则应当让位于社会正义、公共福祉等的需求。这种让位选择中的利益权衡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关联。为此,运用演绎推理法,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与政府实际行为相勾连,可以有效判断法治政府的原则能否适用。(2)类型化方法,由于原则内容的不确定、判断标准不明确,如果不谨慎适用,必然面临其适用范围被无限扩大的危险,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或明确的规定将法治政府原则类型化,如可以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列为违反法治政府原则的行为类型,以此来确保法治政府原则的适用。(3)价值补充方法,价值补充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典型和专属方法,即在综合权衡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将法治政府原则的内涵予以明晰,以便于适用,但是使用价值补充方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据标准的客观性、个案行为的特殊性以及适用标准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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