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义学视角出发,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准则,亦适用于一般事物上。规则是指调整社会关系,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史记》中所指的“必将崇论闳议,创业垂统,为万世规”即为此意。[1]伦理则指向两种含义,其一为事物的条理,其二为人伦道德之理,即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2]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在规范评价与事实描述两个层面上均作为有效的规范类型存在,它与法律规则作为两大构成要素并存于法律规范之中,它们之间的差异是逻辑性的而不是程度上的,但两者的关键区分在于法律原则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被承认规则所鉴别。[3]因此,相较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但明确程度显然低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即法则,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其相较于原则而言虽然更加明确且具体,但是调整范围却极为有限。在法治政府理论中,法治政府的原则应当能够贯穿于所有政府规则之中,能够准确地解释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所有现象,能够符合现代行政精神对行政权运行的全部要求,能够引导和规范行政权的良好有序运行。据此,我们将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以及信赖保护这三大原则。法治政府的法则体系则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而伦理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道理和准则,其游离于法治政府原则与法则之外,但又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与法治政府的原则、法则相互转化。具体而言,法治政府的伦理体系,即为面对社会对公共行政伦理所提出的要求,将其转化为对于公共行政组织以及广大公务人员的素质道德要求,具体包括公务员的个人品德、行政职业道德、行政组织伦理、公共政策伦理、行政制度伦理和行政行为伦理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原则、法则、伦理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法治政府的发展。(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