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统法治政府与现代法治政府的区别与优化

传统法治政府与现代法治政府的区别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历史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概念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公共行政与管理合而为一的状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行政须同时具备科学性和合法性,合法性是法治政府行政的核心,科学性是法治政府行政的重要表现。

传统法治政府与现代法治政府的区别与优化

法治政府在不同的场合被使用,却有着质的差别。从历史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

(一)传统意义的法治政府

传统意义的法治政府多指近代以前所指称的法治政府,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等国家形态的政府,其政府权力一般是通过继承、叛乱、征服等手段取得。在近代以前,法治和法治政府的含义基本相同,亦通法制。法治(政府)理论的典型代表有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先秦时期的法学家。

其一,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政府)。他认为法治(政府)可以理解为已经颁布的法律得到人们广泛的服从,并且人们所遵守的法律自身又应当是良法。[132]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还包括他认为法治具有三项要素:(1)它不同于宗派或专横统治,只追求某个或者某一阶层的利益,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实行的。(2)它是守法的统治,其实施所依据的是普遍的法规而非专断的命令,不仅如此,其还包含了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为法律所确认的惯例以及常规应当不被统治所小觑。(3)法治意味着对自愿臣民的统治,与单纯依赖于武力保障的专制统治相区别。[133]他还认为,法治并不排斥人的智虑的作用,然而,“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134]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是现代法治思想的雏形。

其二,中国先秦法家所理解的法治(政府)。先秦思想家经常运用“法制” 一词,最早见于典籍《礼记·月令》曰:“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135]商君书·君臣》曰:“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页,不可得也。”《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从这些记载可看出,古代意义上的法制一般指法令制度,但又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当时所有的社会组织制度和措施均为法制。[136]中国历史传统上的法家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有较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制并不强调对政府权力或皇权的限制,而是强调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其三,中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之共性包括:(1)公共行政与其他国家管理合而为一。国家管理结构的分化,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分离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并付诸实践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的三种权力是由一个机构来行使的,包括中国古代也曾是“诸法合体”的状态,传统意义上的权力基本上是混沌不分的。[137](2)假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法律成为统治的工具。“朕即国家”“言出法随”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的生动写照。[138]传统意义上的法治过分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但这只看到了法治的外壳,并没有看到法治之应有核心价值——人的尊严与自由。[139](3)权力不受制约。马克思曾说过,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国家的统治者——国王或者君主居于最高地位,国王的权力几乎不受到任何监督和制约。(4)崇尚经验管理。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科学(特别是管理科学)不发达,行政决策主要依靠经验,而行政管理尚未成为独立的专业部门,区别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140]这些差异决定了传统意义上法制具有相当的局限性。(www.daowen.com)

(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概念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就历史发展阶段而言,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国家政权建设才逐渐开始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形成制度架构和体制安排。换句话说,政府是法治的,这种法治是体制化的而不是偶尔为之,其核心是对政府权力和政治权威的限制与约束,对人民权利的彰显和保障。这就是现代意义的法治政府的实质所在。[141]其要义有以下三点。

其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确立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在斯科特·戈登看来,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乃是确立立宪主义“分权与制衡原则”的重要标志。[142]孟德斯鸠是分权制衡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在洛克分权的思想上融合了政体思想和法治思想提出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他指出,每个国家都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不能集中在一人或一个机关手中,与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君主是天之子的观点相区别。[143]要想避免权力被滥用,就要对事物进行统筹协调,用一种权力来对抗另一种权力。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用权力约束权力的一种方式,美国将这一精神贯彻得较为彻底。权力分立与制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公共行政与管理合而为一的状态。

其二,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是现代意义法治政府的目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人治——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政府对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1)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合意的表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治具有可预期性,即国家和政府的运行在法律的规则之内,不会如同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实行人治一样——国家和政府的运行掌握在君主或国王一人手中。(3)法治具有稳定性。人的心意是善变的,人治也是飘忽不定的、情绪化和随机化的,相比之下规则的确定性决定了法治具有稳定性,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就能够得到稳固的保障。

其三,科学性与合法性的行政。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行政须同时具备科学性和合法性,合法性是法治政府行政的核心,科学性是法治政府行政的重要表现。合法性意味着行政要合乎法律,在法律的规则范围内活动;科学性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科学的原则和科学的方法决策,不仅仅依赖于经验,须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行使行政权。[144]这是法治政府的三重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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