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狭义与广义的法治政府:概念与区别

狭义与广义的法治政府:概念与区别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广义的法治政府广义的法治政府在本质上同狭义的法治国家一致,指的是全部的国家机关,也即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宪法层面所说的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即指广义的法治政府。其一,依法产生,即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依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法治政府是政府的法治化状态,是法治在政府行为上的现实化。法治政府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人民

狭义与广义的法治政府:概念与区别

法治的原初意义与广义的法治政府是同义的。只是后来,随着法治理论的发展、细化、升华,才形成法治以及法治政府的区别,进一步发展成为广义的法治政府与狭义的法治政府。这种区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有着重大意义的。特别是对行政权的法治化、现实化更具特殊的意义。因此,依据法治政府的内在意涵对其予以划分。

(一)广义的法治政府

广义的法治政府在本质上同狭义的法治国家一致,指的是全部的国家机关,也即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宪法层面所说的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即指广义的法治政府。[116]大体而言,广义的法治政府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其一,法律至上。即全部的机关、组织以及个人的活动都得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国家的对立面是人治、特权和等级,只有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让每一个公民感到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立法时的平等,即在法律制定之时根据不同的社会主体的属性和要求的实际情况,对各类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实现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117](2)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核心在于宪法至上。宪法和法律是一切公权力的来源和根据,宪法的精义在于控制权力以保护权利、自由。(3)法律高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不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公民的最终导向。[118]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应有要义,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灵魂性原则。

其二,依法治理,即法治政府的治理需要依靠法律、依据法律而行。此处与法治的要求大致相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9]其中:(1)法治政府的实现须建立在良好的法律之上。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正义的法律,这是法治的前提。[120]在现代国家,良法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同时使得公民权利免受政府公权力的侵害和剥夺。[121](2)服从法律,即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这在法治政府表现为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服从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正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122]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人的权威。

其三,权力制约。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地腐败。”倘若不对权力加以制约,就易出现腐败的滋生。这是源于权力本身的特性。(1)权力具有独立性。权力的行使者独立行使权力,其自身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外,还有其他的社会角色,在无制约的情况下极其容易将自身的利益置于社会的利益之上。这是由人的贪婪性决定的。(2)权力具有扩张性。权力具有支配、控制以及管理之功能,倘若在其运用过程当中不加以约束,将会导致其无限扩张之异化现象的发生。(3)权力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有时权力的强制性可导致制约的暂时失效,权力行使者采取错误的决策或以权谋私。[123]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其一定要受到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需要从权力外部和内部分别形成制约机制。外部制约机制主要依靠以公民为核心的社会力量[124],而内部制约机制则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职权分开由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人行使,达到权力平衡和互相制约的目的。(www.daowen.com)

(二)狭义的法治政府

狭义的法治政府中的“政府”仅是指行使行政权(即中国常提的“执法”)的政府,而不包括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政府就是遵从法律统治的行政执行机关及其组织系统。除与广义的法治政府法律至上、缘法而治和权力制约的要求一致外,狭义的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依法产生,即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依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125]国家权力从属于人民的最高权利,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格局。[126]法治政府的产生和建立是基于人民的需要,须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根本目标。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而,我们国家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事实上是人民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赋予的,这也表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前提是主权在民、权力至上的原则。[127]这解决了政府权力来源的法治化问题。

其二,依法运行,即治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运行。其要义有三:(1)权责法定,即法治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都由法律规定。一方面,权力法定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法治政府权力的运行须依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定的主体组织实施,权力的范围包括职权的事项、管辖与层级等都是具体而特定的。另一方面,责任法定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主体失职、不作为或者缓作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8](2)行使方式和程序法定。这要求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此乃法治政府正确运行的必要保障。如果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29](3)受法律监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都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这是法治政府运行轨道不偏离法治的最后一道门槛。依法对政府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进而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30]这体现了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要求。

其三,廉洁诚信品格。法治政府是政府的法治化状态,是法治在政府行为上的现实化。法治政府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法治政府有其基本品格。(1)廉正,即法治政府的行为举止应廉洁正直——“廉正”的“廉”,本义指厅堂的侧边,有平直、方正之意,后引申为廉洁、廉正、廉明等意思。“廉正”中的“正”,有正中、正直等意思,如《说文解字》对“正”字的解释是“正,是也。从止,一以止”。许慎认为“正”就是纠正,使恰当。字形采用“止”作字根,指事符号“一”表示阻止错误。法治政府要举止清廉,行为正直。(2)诚信意味着政府要诚实守信,在依法作出职务行为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使职务行为之内容得以实现,即政府的行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3)有限意味着政府的规模、权力、职能和行为方式并非是无限扩张的,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4)服务意味着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实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5)责任意味着政府不依法履责将承担法律责任,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也要承担侵权责任。[131]这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对政府德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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