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加强法制保障,确立人权大国形象

中国:加强法制保障,确立人权大国形象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国家历经数百年、集两次世界大战之教训,才打到目前人权保障的水平。随着国内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权大国”的国际形象逐渐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我国政府积极致力于加强人权的法制保障,立足于我国的

中国:加强法制保障,确立人权大国形象

作为法治政府的构成单元,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终目的。法治政府存在的目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这一目的的背后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法治政府的根本目的。

(一)人权理念

当今世界,“人权”已经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术语,人权理念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人权理念的变迁过程决定了人权概念的许多内在特征,演变至今人权有关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比较一致的理解。而人权保障也历经了从概念到制度化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人权理念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要义有以下三点。

其一,人权应被尊重。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在其《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提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政治和道德观念。”[96]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在法治一体化建设进程中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核心要素之一。人权进则法治进,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97]人权并非来源于宪法,而是先于宪法、先于社会和政府而存在。保障人民在政府出现之前的原有权利是政府之目的,这些原有权利被称之为造物者的赐予物。因此,政府对于人权的包含并不以宪法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某些最为基本的人权即便是在宪法中未予阐述甚至未提到,也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障。[98]

其二,人权理念的两种学说。人权理念主要包括天赋人权说和社会人权说。天赋人权说最早源自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自然正义哲学、平等哲学与自由哲学,强调人权的自然性,把权利或者人权的根据归于某种神秘的东西,或者是上帝或者是自然法,因而主张权利或者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同时天赋人权说否定人权的社会本质。人权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因此也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99]社会人权说更多地强调人权是社会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人权的社会历史性以及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利益对人权的意义,认为义务是权利要求的前提,而义务是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将人权解释为社会权利,主张以社会功利为人权的依据,反对将自然权利看作人权的根据,也被称为人权相对说。[100]

其三,人权理念的价值。人权在法治政府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1)行政权源自人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从政府权力来源来看,是公民让与或赋予了政府某些权力;政府是人民采取间接行使权力的方式的代理人,因此法治政府的运行应自始至终体现人民的意志。(2)人权是法治政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权体现的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个人权利如公民的参与权,不仅是重塑政府的动力,也是政府法治化、民主化的目标。政府存在的根本使命和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3)人权是政府权力的天然界限。[101]詹姆斯·麦迪逊曾说过:“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是天使,就不需要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而构建一个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他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102]莎士比亚曾说:“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它的鼻子走。”这表明,政府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极其容易发生侵害人权的情况。以公民的权利为政府权力扩张的边界,是将政府权力牢牢地限制在一定的边界范围内,对于控制政府的权力以及保障人权都有重要意义。

(二)人权制度

人权精神是民主与法治的灵魂。有学者指出,在当下言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是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现代文化与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诸种文化交错叠加的多元文化背景上展开的。[103]人权制度化是人权时代的必由之路,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项宏大而艰巨的“工程”。没有人权的制度化和制度的人权化,人权时代的“鼓”与“呼”只能是“画饼充饥”。西方国家历经数百年、集两次世界大战之教训,才打到目前人权保障的水平。我国自改革开放恢复民主法制以来仅有短短三十余年,接受人权的时间则更短。但在人权业已成为构筑国际关系基石的全球化时代,人权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拿人权说事”不仅为民间所采用,也常被官方提起。我国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内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权大国”的国际形象逐渐确立。如果说“依法治国”尚存“以法治国”的阴影,那么“人权入宪”则为“依法治国”开辟了真正的法治坦途。在人权精神的“浇灌”“滋养”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因此,人权制度化构成了人权时代的评价标准。[104]在此,有必要区分一下人权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和人权救济制度。

人权制度主要涉及制度构成方面,文化背景的多元要求我们必须从多重视角出发,寻求人权制度的构成要素。徐显明认为中国人权制度由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五大主题构成。中轴性的自由权、前提条件性的平等权、基础性的财产权、底线性的生存权、连带性的发展权构成了当下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这五大主题唯有通过逻辑的关联达致制度的匹配,通过实践的理性实现有效的互动,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才能真正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运动[105]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当代中国发展进程相统一。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制度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第二个时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和各项基本权利不断得到更好保障,中国人权事业得到大发展。第三个时期: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中国人权事业得到全面发展。[106]

人权保障制度则涉及具体层面对人权进行保障的各个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我国政府积极致力于加强人权的法制保障,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将人权问题具体化、法律化,以使全体人民切实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到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人权进一步得到维护。[107]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人权实现的程度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持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中国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更加充分的人权保障。其二,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各项人权实现全面发展。其三,重视保障特定群体权利,中国结合国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果。其四,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以法治保障人权。中国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五,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中国在大力推进自身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广泛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积极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以实际行动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其六,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中国在不断推进自身人权事业的同时,积极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消除种族隔离的正义事业,努力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提供发展援助、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www.daowen.com)

有保障必有救济。人权救济制度,即为人权遭受侵犯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制度。人权救济制度是人权制度的具体化体现,也是人权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人权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其一,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修改刑事诉讼法,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修改民事诉讼法,促进纠纷有效解决;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实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108]其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出台《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加强和规范国家救助工作,统一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方法,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各级法院也相继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其三,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审核把关,规范考评奖惩,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判,并对冤假错案进行依法纠正。[109]

(三)人权救济

人权救济是指公民的人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的保护和赔偿,是实现人权必不可少的手段。“权利救济的途径越宽越好”,人权救济对于人权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权保障的目的之所在即排除公私主体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有侵害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人权救济的依据侵害对象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其一,对立法侵害的救济。立法机关公民权利的侵害是通过自己的立法行为实施的,超越立法权限的立法行为如果其内容是公民的人权,则形成立法侵害。立法侵害包括积极的立法侵害和消极的立法侵害。消极的立法侵害的救济有赖于公民积极行使其政治权利,而积极立法侵害救济的关键在于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和法律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方面有其特色,一是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无修改权限;二是人大常委会立法需以宪法为母法,阻断了其经常性立法活动对宪法中基本权利的限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侵害救济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对备案审查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保障人权精神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通过撤销的方式来加以救济。[110]通过常态化的立法监督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领域“恶法”的出台。而作为一种救济机制,利害关系人也能够利用立法监督制度主动对侵害公民法和权益的行政立法提起审查请求。

其二,对行政侵害的救济。行政权常常直接作用于相对人,其对人权产生的直接侵害发生在法的执行阶段。对行政侵害,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救济:(1)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对侵害行为进行矫正。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职责但行政机关拒不作为或不予答复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其他的社会权利和自由等亦可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机关内部属于上下级领导机制,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各种行政活动有全面的监督权,受案范围广,程序简单且时间短,这使得行政复议实施的救济范围可能较行政诉讼而言更广、更深、更有效。[111](2)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平衡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力量地位,从客观上达到控制权力与保障人权的目的。法院通过审查,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因此,客观上,行政诉讼有人权救济的功能。[112](3)向专门机关如监察机关控告。

其三,对司法侵害的救济。自案件受理至判决作出,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都可能形成人权侵害。对司法侵害的救济方法为上诉和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消除侵害。事实上,当公民“接受公正审判”还未被当作一种明确的权利时,诉权往往受到限制,申诉尽管被明确为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却因申诉程序提起的艰难而缺乏应有的保障。立案的制度化已成为我国解决司法侵害的重要问题,消除和遏制司法腐败对人权造成的最野蛮最残暴的侵害是应对司法权侵害救济的当务之急。

其四,对社会其他主体侵害的救济。人权侵害的原始含义在于表明国家是公民权利的唯一防御对象,随着社会发展,人权的侵害扩大至其他社会主体,包括童工问题、歧视问题、环境问题等问题层出不穷。我国也将社会主体作为人权侵害防范的对象,公民对来自社会组织的权利侵害,可借助申请仲裁、请求调解、投诉、起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对来自公民个人的人权侵害可用行政的、司法的手段进行补救。对此,我国已形成了具体的单项制度,这些制度体现在调整公民权利生活的部门法和单行法之中。[113]

总而言之,上述七大要素并非各自为政,互不干涉,相反,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形式。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权、原则与规范体系、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人权保障之间是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法治政府大厦运转的齿轮。公务员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其拥有的是在原则及其规范体系下运行的行政权,遵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达成实现限制公权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这是法治政府要素运行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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