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将其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归纳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之衡量标准是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探寻政府的法治之路,应对政府进行类型化,对其内在要素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借鉴域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政府的诸要素进行分析比较是对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内在构造的研究。根据法治政府之根本意涵和法治、秩序、公正、民主的价值诉求,法治政府可被分解为职权主体、公务员、行政权、原则与规范体系、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人权保障这七大要素。通过剖析法治政府的主体、公务员、行政权、原则与规范体系、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人权保障七大要素,加强对法治政府深层次的认识。法治政府的类型化研究可依据法治政府概念的广与窄、发展的历史阶段、法治意义的着重点以及法治的推进主体这四类标准,将法治政府分为四大类型:广义与狭义的;传统意义上和现代意义上的;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议会主导、行政主导以及立法引导行政推动的。通过对类型的探讨,揭示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本质——狭义的、现代意义上的、兼具形式与实质的、以立法引导行政推动的法治政府。在域外经验借鉴方面,英美法德四国的行政法在行政权的扩张中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基本理论以及特色制度,如行政法院制度、司法复审制度等。这对我国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人权保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有利于我国取长补短,结合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www.daowen.com)
通过对法治政府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对其内在要素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借鉴域外经验,在理论层面促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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