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38]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报告进一步阐明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9]据此可见我国依法治国基本理念即“法律至上”的出现。
在此背景下,1999年修改《宪法》,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方略写入《宪法》,而国务院也在同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40]。自此依法治国也成为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治国方略。
在党的十六大之后,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提出了“法治政府”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我国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在此之后,于2010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针对法治政府建设从总体要求、人员素质、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化解矛盾以及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九个方面提出思路,而2014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则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1]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共同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为《法治政府实施纲要》)。该纲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明确提出了经过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提出了建立具有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从中国现实出发,坚持依宪执法,依法治国,简化行政管理和简政放权,将政府工作充分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廉政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相结合,提出“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这一衡量标准。[42]由此,在探寻如何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依法治国走向了更加细致化的道路。(www.daowen.com)
“法治政府”提出之后,中国学者对何谓法治政府作了学理阐释。比如,孙国华主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认为法治政府是“依法组织并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基本内容为:政府权力要受限制,即个人享有某些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设置和加强司法机关,保障上述原理付诸实施,美国法学家多用此词。[43]有学者根据各国政府运行之理论与实践,认为对法治政府的理解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出发:从静态的角度看,法治政府应当是调整其行为的一种组织,也就是拥有法治国的合法暴力或国家强制力的组织;从动态的角度看,我们也可以把以建立法治国为目标的政府称之为“法治政府”。[44]孙国华以及相关学者对法治政府的概念是从依法的组织与职权或者说静态组织与动态执法两个方面下的定义。
对于“法治政府”的基本意涵,我国学者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界定。例如,江必新教授认为,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1)法治政府是民意政府。(2)法治政府是维权政府。(3)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4)法治政府是履责政府。(5)法治政府是规则政府。(6)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7)法治政府是公平政府。(8)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9)法治政府是廉洁政府。(10)法治政府是“瘦身”政府。(11)法治政府是效率政府。(12)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45]也有学者直接对法治政府这一概念下定义,认为所谓法治政府,是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基础上,以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使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并受制于法律,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46]还有学者从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无论是静态意义上的还是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政府,都应当坚持三个最基本的原则:首先是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政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把权力限制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政府必须把法律作为自身行为的依据和出发点;其次是限权和分权原则,限权原则要求以法律为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等为辅,对政府权力时刻进行限制,分权原则则要求不仅要对发现、制定、执行、审批和审查法律等的权力进行分立,而且也必须对其他的政治权力进行分立和制衡;最后是行政的程序化和效率原则,法治政府中的“法治”毕竟只是政府的修饰语,政府作为最主要的行政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保证行政机关能够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效率。[47]总体来说,法治政府是以法律至上为原则,在其组织、职权、程序等方面建设严格法治体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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