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治政府观念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法治政府观念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洛克的法治政府思想是相当完整和鲜明的。卢梭的政治理论要旨在于对政府或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论证,他所追求的是“直接民主制”的“共和国”,而他对法治政府的思考则主要体现在他关于社会契约和主权在民思想的有机部分和逻辑结果。例如,美国的托马斯·潘恩一方面论证了“主权在民”和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信托”的观点,另一方面说明了对政府权力限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法治政府的措施和宪法主治精神。

法治政府观念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过渡期间,一共经历了两次革命,一次是君权战胜神权的革命,另一次则是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统治阶级的革命。前者的主要思想领导者是马基雅维利、布丹和霍布斯,后者则主要有欧洲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以及美国的托马斯·潘恩、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人。

(一)宗教革命时期

马基雅维利在其代表作《君主论》书中阐述:“确立某种秩序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建立一个君主制的政府;因为在那些人民已经彻底堕落,法律毫无约束力的地方,必须确立某种至高无上的权力,通过这种权力,以一双高贵的手,以充分的专断的力量,才有可能控制那些权势之人过分的野心和腐败。”[17]马基雅维利的观点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说存在共同之处,均对人民的品格有一种不信任,而推崇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思想虽然不可被纳入现代“法治”之范畴,但其至少意识到并坚持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相较于马基雅维利直接将国家最高权力赋予个人的做法,布丹将国家的最高权力提炼为主权,主权源自于人民,实际行使这种权力的人只是人民选择出来的最高权力的代理人。但是,布丹认为主权者必须服从于神法和自然法,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会是人间的最高权力者,其统治才会是合法的。显然,布丹的理论仍然带有神权思想的痕迹,与此同时,他表达了关于对国家最高统治者进行法律上的约束之问题,即统治者作出行政行为之权力以及行为之合法性问题,也可以理解为法治政府问题。

《约伯记》(第41章)中提到,利维坦是一头巨大的生物。它畅泳于大海之时,波涛亦为之逆流。性格冷酷无情,暴戾好杀,它在海洋之中寻找猎物,令四周生物闻之色变。这种凶猛无比的动物,被霍布斯用来比喻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正与他对国家权力的看法相契合。有人因此认为霍布斯是在为封建君主专制辩护,但实际上,他虽然认为人民为了寻求集体的安全,应当让渡各自的主权权力,建立起一个能保障人们安全的国家,而人们让渡了自己的主权,就必须服从于集体主权的君主的权力和统治。但同时,霍布斯也认识到了君主的绝对权威将受限制,臣民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不服从,此外,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18]这事实上就是在拥护君主集权的国家体制,同时体现了自由主义的法治主义精神,实质上就是法治政府的思想。[19]宗教革命时期的法治思想是近代法治思想的开端。

(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www.daowen.com)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的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政府法治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洛克被称为近代自由主义的鼻祖,在其理论中,个体对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是当然的、神圣的,但是这种天然状态却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私欲而引发争端,因此,人们通过“协议”组成政府或国家,以放弃一部分自由为代价寻求国家的庇护,自由从此成为了有限度的自由。由于政府是由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组建起来的,因此政府必须是一个有限政府,人民未让渡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政府无权限制。概括而言,“洛克思想总的倾向是崇尚个人主义,甚至有时把它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与此相适应,他提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思想,以至于他被人称为‘个人主义之王’和‘自由主义的鼻祖’”[20]。虽然自由并非意味着不受限制,但洛克仍然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政府及其所拥有的立法权是极为有限的,国家和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消极地保护公民已经享有的自然权利,法律也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限制权利。总的来说,洛克的法治政府思想是相当完整和鲜明的。[21]洛克的法治思想直接影响了英国宪政体制的建构,也影响到了孟德斯鸠,就此而言,分权思想正是始于洛克。

而孟德斯鸠最著名的理论在于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理论,这一理论已经成为诸多现代国家构建国家权力的重要思想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宽和的国家里;它只有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22]这即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理论的主要观点,他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将国家权力进行划分,保证各个权力之间彼此牵制,防止某一权力一家独大。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区分基本可以适用于国家出现后的任意时期,只是可能在某些时期这些权力划分并不明确,导致有多于一项的权力集中于某一主体手中,埋下独裁与腐败的种子。因此相较于前人的理论,孟德斯鸠的法治政府思想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为后世资本主义国家甚至社会主义国家所重视。

卢梭的政治理论要旨在于对政府或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论证,他所追求的是“直接民主制”的“共和国”,而他对法治政府的思考则主要体现在他关于社会契约和主权在民思想的有机部分和逻辑结果。[23]在卢梭的思想里,一方面,主权不可让渡,政府的权力只是主权的派生物,国家以及作为主权来源的人民对政府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公意表现为法律,法律也因此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换言之,法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24]除此以外,卢梭还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区分,即“两权分立”。

相较于欧洲思想家从宗教神权和封建君主制中艰难探寻人本思想的历程,美国因其独特的历史进程,在建立国家之初就已经有了建立法治国家的诉求。例如,美国的托马斯·潘恩一方面论证了“主权在民”和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信托”的观点,另一方面说明了对政府权力限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法治政府的措施和宪法主治精神。[25]而之后奠定了美国宪政之基的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人,也在《独立宣言》等重要文件中表明了政府成立的目的应在于保障人民权利,而民主共和政体则有利于人民对政府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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