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中世纪是神权与君权的权力竞争达到顶峰的时代。在后世对中世纪西方政治的发展回顾中,似乎宗教与神权并未对法治政府理论带来裨益。但实际上,基督教教会在与国家世俗政权争夺主导权的过程中宣扬的“国家是一种恶”的思想,在体现人的尊严的“异端”与教会神权实力斗争中孕育的“公民不服从传统”的开启,关于人与上帝之间存在统治与被统治之“契约”的思想,等等,都被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作为论证法治政府理论的直接或可修改的依据。任何国家或是社会群体的运行都需要规则,这种规则在世俗政权中被称为法律,在宗教领域则被称为训诫或类似的约束。因此,即使是由不存在实体的“神” 所领导的集体,也同样需要规则的存在,只是这个时候可能更倾向于人治范畴中的“神治”模式。因此,基督教徒圣·奥古斯丁所创立的基督教神权主义,也可以看作包含了一定法治政府理念的萌芽。奥古斯丁将自然法理论加以神化,将上帝视作自然法的创造者,自然法正是上帝为人类所制定的法律,而世俗国家的法律则是君主对臣民制定的规则。奥古斯丁提出了“两国并存论”,认为存在着“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两个国度。上帝之城依照上帝的规则运行,而世俗之城则是信徒赎罪的场所,为了保证人们能够顺利完成赎罪之旅,世俗之城不可避免地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就是法治。
当然,对教会神权的对抗也同样存在于中世纪的法学学术领域中。生活在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期的马西利乌斯否定了国家起源于神的理性的观点,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二,即立法权与执法权。国家是由六大阶层基于社会分工以及相互之间的协作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也正因为国家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生活的共同需要,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进行整合的结果,因而政府的权力存在一定的限度,它必须接受人们创设国家之目的的制约。马西利乌斯在此基础之上所提出的立法权委托思想,逐步发展成为后世法治实践当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即代议制。[16]其关于分权的思想对后来的研究者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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