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治政府概念在古希腊哲学中的起源

法治政府概念在古希腊哲学中的起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学者在谈论民主、自由、法治等理念时,往往“言必称希腊”。古希腊民主制度的代表,即是雅典的民主制。尽管能够参与这些机构工作的仍然只是城邦的少数人,但至少在雅典的法律中,这些少数人已经是全部公民,而在公民之中无论其是贵族还是平民,均有权参与到城邦的政治生活之中。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意识到,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没有得到实施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

法治政府概念在古希腊哲学中的起源

西方学者在谈论民主、自由、法治等理念时,往往“言必称希腊”。古希腊民主制度的代表,即是雅典的民主制。西方研究雅典民主制的学者认为:“我们的政体不曾抄袭邻邦的法律,相反成为别人模仿的典范。它的存在为的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因此它被称为民主制。我们的法律对所有人提供了平等的正义而不论其私人生活的千差万别……但个人生活中的一切没有使我们作为公民无视法律。我们的保障在于这样的一种信念,它告诉我们服从管理者与法律,特别是那些保护受伤害者的法律,而不论它们是明载于法典还是惯例……”[8]雅典民主制的开端首推梭伦改革,其扩大了原有的立法议会的社会基础,并且设立了公众法院、四百人大会等新的政治和法律机构。尽管能够参与这些机构工作的仍然只是城邦的少数人,但至少在雅典的法律中,这些少数人已经是全部公民,而在公民之中无论其是贵族还是平民,均有权参与到城邦的政治生活之中。但雅典的民主制也并非万无一失,“苏格拉底之死”便是最大反例。苏格拉底基于理性之基础,意识到也有可能存在恶法,但仅当法律是好的时候才能合乎正义,此时存在的正义才有益,然而这就意味着法律所从属的制度必须是好的。[9]故而,苏格拉底针对民主制的不足,提出了“哲学王” 的统治观点,即让最有智慧、最懂得正义、最有统治技艺的哲学家来管理国家。[10]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

承袭苏格拉底思想的柏拉图,开始意识到“哲学王”统治存在的腐败与独裁风险,在其推崇的“无法律的”城邦(Non-law State)这一完美状态无法实现时,退而求其次追求法治之邦,“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最高权威而必须从属于其他因素,城邦的崩溃也就为期不远了……相反,如果法律成为统治者的主人而统治者不过是法律的奴隶,那么人们就能够看到无限光明的前景,并且能够享受诸神为城邦所赐予的所有快乐。”[11]此处所谈论的法治政府存在以下两个关键点:(1)法律的正义性,只有当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城邦的整体利益,此时的法律才是值得顺服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2)法律的权威性,所涉及的是法律对官吏的约束情况,即法律能否真正做到对权力的制约。只有当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官吏对法律遵从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够拥有最高的权威,政府才是值得信赖的。[12]只有结合这两者,才能够完成法治城邦之建设,法治政府的实现才能得以可能。(www.daowen.com)

师承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因其身处希腊的分裂时期,雅典民主制的辉煌已经成为过去,因此亚里士多德并不寄希望于个人或是少数人的品格,“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13]“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14]亚里士多德在此处所强调的法律恰恰是体现了整个城邦的利益与纷争之良法,其也是“法治之法”。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意识到,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没有得到实施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5]因此,法治是人民顺服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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