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意涵·渊源·价值的探索与优化

意涵·渊源·价值的探索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政府作为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在中国,“法治政府”一词正式出现是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概念的铺垫之下,是在2004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正式提出的,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

意涵·渊源·价值的探索与优化

无论是理论还是制度,都是由该国人民决定的,是根据该国的历史遗产,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长期发展,逐步改善和内生演变的结果。[1]法治政府理论亦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是在立足于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同时关照西方与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元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理论。

同西方国家一样,在古老的东方土地上,自国家甚至只是族群出现之日起,就存在规则。初期,这种规则极大地受到宗族血缘、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西周时期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则。而商鞅变法虽然正式肯定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法律仍然只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即使是提出了“法治”这一词语的法家学说,也只是在借助法律来帮助君主领导臣民,使得“一个仅具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2]而之后的历朝历代,甚至包括辛亥革命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时期,法律仍然只是一种管理社会秩序的工具,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设置、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损害,尤其是关于国家层面重大事项的决定,无不受到当权者个人意志的影响。

因此,尽管我国古代就曾有“法治”之传统,但准确而言,当时之“法治”仅可称之为“法制”,即用法律治理国家,法为用而非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发展,当今我们所提之“法治”是指良法统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www.daowen.com)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政府作为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在中国,“法治政府”一词正式出现是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概念的铺垫之下,是在2004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正式提出的,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3]但实际上,这一概念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中法治建设所取得的经验教训总结而来。而今,中国语境中的法治政府内在地包含良法政府、科学政府、履责政府、文明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效益政府、诚信政府以及服务型政府等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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